陪酒身亡按因公牺牲赔偿是何逻辑?

08.08.2014  01:49

    年初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致死”事件近日浮出水面。7月28日,祁门县公安局与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亲属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签字。但由于朱璘父母没有明确放弃对县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权利,目前县公安局已经中止付款。

    且看县公安局对于该名民警“喝酒致死”事件的性质界定,他们将其界定为因公牺牲。顾名思义,因公牺牲,当然是因公共利益而牺牲。这样的界定,可能有着警方和家人在赔偿现金如何协调上的考虑。但是,从法理学角度来解读,任何案件的处理不仅在于他的弥补侵害本身,更在于这一案件处理所带来的社会效应。

    如果我们假设民警喝酒致死被界定为因公牺牲是合乎逻辑的,那么,我们很容易就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这名民警喝酒就是在办公事,而喝酒致死是为办公事而死的,也是一件值得褒奖的行为。那么,是不是在变相鼓励民警陪酒呢?而事实上,在警察队伍中,上班期间饮酒是明令禁止的。

    目前,此件事情的舆论关注点,在于此件事情如何定性上,但是司法部门作出的定义至少要合乎逻辑,否则就会被贻笑大方,毕竟司法是件神圣的事情。此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把事实原委调查清楚,比如该名年轻干部为何陪酒醉死,责任究竟在谁,如此之简单定性似乎是在转移视线或是搪塞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