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华:陪跪夺刀救人质更显智慧含量

10.07.2014  20:45

  昨日12时15分,惠州鹅岭南路连惠宾馆旁一条不足百米的小巷内,24岁的惠城水口男子钟某持弹簧刀劫持了某文身店老板年仅7岁的儿子。民警称,钟某曾在该文身店文身。可文身容易,要消除文身就难了,需要很多钱。钟某遂绑架店主的儿子勒索5万元现金(据7月8日《南方都市报》)。

  在这场解救人质的过程中,虽然警方也出动了巡警、特警、武警及各种装备人员,包括狙击手,但最终都没有投入实战,警方一位副局长,身着便装,将武器藏在背后,假装人质家属和人质父亲跪在一起,向劫匪求情并观察其周围情况,另两名警察同样假扮人质家属,按照副局长的示意和人质周旋并尽可能满足劫匪索要条件来拖延时间,在劫匪拿到索金大意的一瞬间,徒手将劫匪扑倒,周围埋伏的警察一拥齐上将劫匪制服,人质安然获救,且包括劫匪在内,没有任何人受伤。

  最近一段时间来,不断有歹徒劫持人质案件被媒体报道,包括6月10日湖北省潜江市发生的校园劫持案件,一名男子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制手枪、汽油等危险物品,潜入潜江市浩口第三小学,劫持正在上课的52名学生和一名语文老师。6月28日广东省客运站发生一起男子劫持女人质事件。这两期事件虽然最终人质安全获救,但无一例外都是以击毙歹徒生命为代价,尽管案件的发生地点、特征、性质和嫌犯的目的等有诸多不同,如果能够在介绍不必要伤亡的前提下,安全解救人质,无疑对案件后期的调查梳理很有帮助,更彰显出警方处理突发事件的智慧和法治的严谨。

  其实,如何处理和应对处理突发性的劫持人质案件,不仅考验着警方人员的胆识,更是对智慧的挑战,无论处理任何形式的劫持人质案件,如果警方仅从安全解救人质的目的出发,不考虑如何运用智慧,在避免给任何人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凭借警方的专业装备和训练素质,几乎都不存在任何问题,而且法律也为这类案件给劫犯造成的伤亡设置了制度保障,以击毙嫌犯安全解救人质更不存在法律制度障碍,但是,从文明法治和尊重生命及侦破案件的角度出发,显然保证人质安全又能给劫犯造成最小伤害或不伤害更符合人性化,况且,大部分劫持人质案件不同于恐怖袭击,嫌犯大多为达到某种目的所采取的的极端行为,而这些目的有非法也有通过法律可以维护的合法权利,比如某些以劫持人质为要挟索债和本案中的要求消除纹身。

  就事论事而言,纹身行业在我国目前还处在管理制度空白阶段,嫌犯钟某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本无需劫持纹身店主孩子做要挟进行勒索,但即使如此,如果不造成人质伤亡,从法律上也不会处以极刑,值得庆幸的是,警方这位叫谢达文的分局副局长在看到劫匪只是为钱并不刻意伤害人质的动机之后,既没有采取强攻,也没有以公安副局长的身份进行教育规劝,而是人质家属的身份同人质父亲跪在一起向嫌犯“求情”,在赎金数额上跟嫌犯周旋,用以争取时间寻找突破机会。果然,自以为要求达到满足的嫌犯放松了戒备,一瞬间被警方制服,这也是人们更愿意看到的最完美结果。

  确实,在很多劫持人质案件中,劫匪往往丧心病狂,情绪都处在极度紧张状态,现场形势完全是瞬息万变,稍有不慎或刺激,劫匪就可能会突然伤害人质,警方也很难对下一步有准确预知,就如潜江市发生的校园劫持案件,嫌犯手中不仅有替换教师的镇纪委书记做人质,更有自制手枪、炸药和汽油这些极易燃爆的作案工具,警方在劫犯欲伤害人质的最紧要关头果断开枪击毙,确实也是迫不得已。但回头想一想,这起突发事件的处理包括28日广东省客运站发生的一起男子劫持女人质事件。嫌犯也是被当场击毙,两期案件的处理过程都不能说没有任何瑕疵,当场击毙未必就是必须的结果。

  显然,相对于嫌犯的生命价值,确保人质生命安全才是前提,这也是警方必须恪守的底线,但是,如何将这两者看似不对等的矛盾统一起来,这就需要警方有极高的智慧和冷静应对突发事件的专业素质。无论怎么说,嫌犯的生命权也值得尊重,这是文明法治社会应对恪守的准则,即使正义的枪口也必须射出法制的子弹。就在写此稿时,又有媒体速报,广东中山三角镇东南村四海学校又发生一起挟持人质事件,该校一名股东罗某与校外三人在协商款项过程发生口角,罗某将其中1人挟持,同警方已经僵持了20个小时,现场传出两声枪响,或许又一条鲜活的生命在枪声中湮灭,即便他是嫌犯,却也不值得喝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