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院推行“四项制度”强化检委会职能作用

10.11.2014  17:42

        为充分发挥检委会在重大事项和重要案件中的决策作用,进一步规范检委会议事规则。近日,静宁县院推行“四项制度”,强化检委会职能 ,不断改进和加强检委会工作,切实发挥其对检察业务宏观指导、研究决定重大案件和内部监督的职能,有力促进了全院检察业务工作的深入发展,取得良好的成效。
        一是推行检委会讨论事项“双书面”审查制度。会前,由检委办借助办案系统,将审查报告、议题报告等材料提交各检委委员书面审查,提高检委会议事效率和质量。会上,检委会委员对提请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除发表意见外还要提交详细书面处理意见交检委办存档,确保其所提意见的严肃性,并为日后错案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二是强化检委会委员考评出庭公诉制度。发挥检委会委员的传帮带作用,要求检委会委员不定期旁听公诉科示范庭活动,尤其是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新罪名、新领域犯罪案件进行现场听庭,对公诉人的仪表、公诉文书、用语规范、论辩观点、举证效果、应变能力等进行规范考评,庭后形成书面意见,并在检委会上对公诉人出庭的表现进行综合点评,提出改进建议,以提升公诉人员的办案责任感和办案质量,提高公诉部门整体业务素质。
        三是推行检委办对已办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每半年组织各业务部门对已办结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一次,以撤案、不捕、不诉案件、无罪判决案件、引发涉检访问题的案件为重点。从事实认定是否错误、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情况制发评查报告,提出纠正或改进建议,并进行内部通报。通过开展评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干警的执法质量意识,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
      四是推行检委会对决定事项专项检查制度。每年开展一次检委会讨论议题最终处理情况的总结,对本院重大复杂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件、本院提请抗诉案件进行统计、装订形成检委会议题卷宗归档,并形成以各类案件数据、执行情况、最终处理情况等为基本内容的年度专项报告,强化检委会对执法办案跟踪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