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院把好“三关”规范涉案款物管理
为夯实规范司法专项整治工作,甘州区院以涉案款物的规范管理为抓手,采取严格监管流程,通过把好涉案款物“入口关”、“流转关”、“出口关”,加强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工作,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是分类入库,守住涉案款物“入口关”。案管部门设立专门的涉案款物保管室,对于自侦部门立案侦查案件、公安机关移诉审查起诉案件由案管部门对涉案物品进行统一保管,一方面监管自侦部门是否同步在统一业务系统内登记在册,对于现金款项是否移交到本院财物部门保管,对于涉案物品是否移送到案管部门保管。另一方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案款物,按照《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用相关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移交手续,统一作为涉案物品进入系统登记,特别是针对公诉的作案工具,由案管部门在系统内出具涉案款物清单移交到公诉部门,改变公诉部门自行保管不规范等现象,通过分类保管,把住涉案款物“入口关”,为实现案管部门对案件涉案款物网上全程监管打下基础。
二是严格流程,把好涉案款物“流转关”。在案件办理环节,对于系统内因为办案需要将涉案物品调出涉案款物保管室,由案件承办人根据案情需要,在系统内制作涉案物品调用申请表等相关文书,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写明原因、借用期限等,经审批后文书共享给案管部门审核,方可办理涉案物品出库,所有流转均在网上进行,涉案物品借用期限到期或使用完毕,承办人要及时办理归还手续,由承办人和案管部门保管员一一核对无误再次入库。特别是公诉案件退查期间,侦查人员需要借用涉案物品,须有公诉部门原承办人出具出库申请单,方可办理出库手续,杜绝原来涉案物品随意借用、调用等不规范的情况,保证了涉案款物的“流转关”。
三是结案审核,把好涉案款物“出口关”。案件提起公诉、不起诉或侦查终结、法院判决后,案管部门根据款物的性质,通过网上流程监控,提醒承办人对涉案款物作出处理。提起公诉案件,案管部门结案审核时要查明承办人是否在起诉书明确表述对涉案款物的处理,对于随案移送的,由承办人办理出库手续,随案移送,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由承办人出具清单后放置在涉案财物保管室妥善保存;自侦部门侦查终结、公诉部门不起诉案件,需要返还相关被害人等的涉案物品的处理,需经检察长审批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发还。自侦案件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承办部门要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处理完毕需报请检察长批准,涉及钱款处理,由财务部门配合处理。各个部门共同配合,切实规范涉案物品的“出口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