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院出台《意见》改进和加强司法警察工作

30.09.2014  09:46

        近日,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全面履行司法警察工作职责、提高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水平 、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加强对司法警察的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刚性约束要求。
        《意见》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检察机关依法设立的唯一一支具有武装性质和拥有特殊强制手段的执法力量,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形势下改进和加强司法警察工作是适应检察工作大局的需要、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需要、是适应修改后刑诉法贯彻实施的需要。
        对在落实编队管理,优化司法警察资源配置方面,《意见》指出,结合全市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司法警察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编队管理模式,遇办案需要时统一调警,优先使用司法警察。司法警察的日常考核由法警支队考核,对县(区)院的司法警察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警力统一调配、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确保警令畅通。抽调警力时,由市院分管检察长发派警令,法警支队可不征求基层院意见,直接调警。被调用的司法警察及所属县(区)院、部门在接到派警令后,必须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到位执行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市院司法警察不接受统一调警命令的要缓升缓调直至取消法警任职资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县(区)院不接受统一调警命令的要按有关规定作出对该院司法警察暂缓授衔、缓办晋升警衔、不晋升警衔、不保留警衔的处理。
        在严把进口,畅通出口方面,《意见》要求按照“控制数量,保证质量,改善结构,积极慎重”的原则,在规定的编制内配备司法警察,要严把进口,逐步改善法警队伍结构。要畅通出口,对司法警察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淘汰更新制度。鼓励司法警察参加司法考试,转入检察官序列。对身体条件、思想素质、工作能力不适合担任司法警察的,无法正常履职、不适宜继续履职的,要及时予以调整岗位。司法警察不得兼任检察官或法警机构以外的行政领导职务,否则不予晋升(授予)警衔,坚决杜绝为解决待遇而转任司法警察的现象。
        要在加强教育培训方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能力。《意见》指出,两级院警务部门要坚持每周对司法警察进行一次体能训练,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体能技能测试,每年进行一次体能技能大比武活动。司法警察的年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5天,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司法警察,必须参加法律理论、检察业务及警务知识的培训,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司法警察必须参加所有培训内容的培训,对拒不参加培训,要转任其他岗位。
        《意见》同时强调,两级院党组高度重视司法警察工作,要坚持把司法警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每年要定期听取一次警务部门的工作汇报。要坚决贯彻执行“双重领导”体制,司法警察队伍既要接受本院检察长的领导,同时接受本院和市院法警支队的领导。市院法警支队要加强对各县(区)院法警大队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统一协调、指挥本地区和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各县(区)院法警大队要接受市院法警支队的领导,并向其汇报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
        《意见》还对保障自侦办案安全、保障检察机关信访和办公场所安全、保障诉讼监督活动安全、建立安全防范常态化制度、规范司法警察履职机制、规范办案工作区管理机制、规范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机制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