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院公诉部门四措施“助力”自侦案件办理
2014年以来,酒泉市两级检察院努力加强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办案数量较往年有很大幅度的提升,自侦案件办理规模逐步扩大,但同时也凸显出目前自侦案件办理中存在证据质量良莠不齐、案件办理周期过长、诉判不一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全市两级院公诉部门立足本职,自觉服从服务全院“龙头”工作,牢固树立“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了”的办案理念,多措并举,保障全市自侦案件查处始终处于良性发展的势头。
一是坚持全部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前由两级院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口。针对近年来该市查办的部分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甚至出现部分案件被判无罪、撤回起诉的问题,酒泉市院经过调查研究及时制定出台了《酒泉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规定》,要求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之前,必须由市院和基层院两级公诉部门分别提前介入,认真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审查,按照起诉标准衡量案件是否具备侦查终结的条件,提出在后续侦查中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并作出案件能否移送起诉的意见反馈侦查部门,从案件的入口牢固把好质量关,为案件顺利起诉判决起到很好的作用。截至今年九月份,两级院公诉部门共对39件案件提前介入,提出143条取证意见,对于其中3件公诉部门明确提出尚不具备移送起诉的条件,应当继续侦查,保证了案件能够在移送时即已基本具备起诉条件。
二是建立自侦案件办理进度周通报制度,从流程上把好效率关口。由于自侦案件本身的特殊之处要求检察机关办案步骤必须体现“短平快”的特点,避免出现外部因素干扰和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不利情况,市院公诉部门专门针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在今年8月初下发通知,要求基层院公诉部门在受理自侦案件后要开辟“绿色通道”,在保证案件程序到位的情况下加快办案节奏,指定业务骨干加班加点进行审查,并每周向市院公诉部门汇报案件办理进度,市院通过适当方式督促办案单位尽力缩短自侦案件办理周期,8月份以来,全市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由之前的平均35天缩短为15天,个别案件在受理后一周内即提起公诉,确保了案件的起诉率,同时也为案件能尽快审理终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加强多层面的沟通联系,从协调上把好证据关口。要保证自侦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判环节始终保持高质量与高效率,离不开相关部门与单位的配合,酒泉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一方面从提前介入侦查开始即非常注重与侦查部门的配合、沟通,通过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与侦查员面对面的交流与探讨,将案件的每一份证据不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做到“十全十美”,坚决排除非法证据确保不让瑕疵证据进入诉讼程序,今年以来的自侦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率大幅下降,截至目前仅有1件因为其他原因退回补充侦查,其他起诉的31件全部在期限内审查终结提起公诉;另一方面酒泉市院公诉部门始终注重与基层院公诉部门、侦查部门保持信息畅通与共享,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市院公诉处通过个案备查随时掌握案件进程,尤其是对于提前介入过的案件均要求承办人持续跟踪,对于证据方面存在瑕疵的案件督促补强,做到起诉“万无一失”;同时,在案件起诉前后,市院公诉处要求案件承办人及时跟进,通过认真听取辩护人和法院审判员的意见,敏锐觉察对方意见中的意向,对于需要在庭审前补强的证据及时通报侦查部门,以适当的方式做好证据“收尾”工作。
四是强化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同步审查机制,从跟踪上把好监督关口。案件的判决结果作为彰显打击职务犯罪的一个“标杆”,是衡量检察机关查办自侦案件的一个重要标准,酒泉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要求,认真开展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同步审查工作,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市院要求基层院在收到一审判决当日即将案件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市院,公诉处指定提前介入的承办人对案件判决进行审查,及时与基层院承办人交换意见,然后由公诉处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层层把关,对于部分存在问题的判决还要通过召开处务会讨论并提交检委会决定的方式认真审核,对于错误判决坚决通过抗诉的方式予以纠正。截止九月份,基层院已先后对2件判决改变起诉认定事实的案件提出抗诉,目前正在法院审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