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烟味儿”公共场所禁发烟草广告

25.04.2015  05:21

    据新华社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新广告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专家指出,新广告法进一步完善了广告监管法律制度,保障和规范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实施,提升了虚假违法广告惩治力度,对我国广告市场将产生深远影响。

    针对保健养生领域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医疗机构违法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受二手烟危害人群达7.4亿。为进一步限制“烟味儿”,新广告法提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为整治虚假广告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了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发布者、代言人,只要和虚假广告沾上边,就要承担责任。

    其中,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此外,新广告法还对互联网广告、未成年人广告、广告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