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标去美国告“骗子”,胜算不大
作者:徐明轩
对陈光标“受骗”案,中美两国都有管辖权,但在美国,基金会的注册门槛很低,要佐证相关组织是招摇撞骗有些难度。
陈光标在纽约的高调行善,正转向闹剧化。他在晒出所谓“联合国”颁发的“世界首善”殊荣后,被告知奖状是假的。给他颁证的“中国全球合作基金会”称:“首善”的证书是由陈光标自己提供的;并告知了陈该基金会不代表联合国;而陈光标否认自造首善证书,并表示已托在美的华人朋友向纽约警方报案。
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该案俨然已演变成罗生门。那这起非典型“诈骗案”,又会朝着哪个方向发展呢?
应看到,目前陈光标“受骗”事件,涉及中美两国,那就必然有个管辖权问题。事实上,陈光标是在国内向所谓“中国全球合作基金会”周璐璐捐的钱,作为“犯罪发生地”,中国警方有地域管辖权。当然,美国警方也有管辖权。但从标哥维权角度看,由中国管辖显然更有利些。
毕竟,若官司在美国打,陈光标的胜算恐怕不大。因为美国的民间组织本就发达,NGO注册门槛很低。根据美国法律501c3条款的规定,美国要成立非营利组织,如果想获得税收优惠,只需要提交一份两页纸的机构章程,然后交由州内政司批准。而如果不需要免税,任何人都可自称“我就是个非营利组织”。因此,在美国阿猫阿狗都可成立NGO,且“全球”“世界”之类的名头,都可以用。
像陈光标这样向一个不知所谓的“基金会”捐款,以换取殊荣,在中国人看来该组织是在“招摇撞骗”;但或许在美国方面看来就是,一个中国土豪给一个普通NGO捐款,且现在这个“基金会”一口咬定,该证书是陈光标自己打印的。
目前,陈光标能抓到对方把柄的地方在于,这个“基金会”接受陈的捐款之后,没有开具正式的收据,只有周璐璐本人手写的一个没有时间、全名的收据。而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凡捐赠额在250美元以上的,受赠机构需开具收据,提供给捐赠者作为抵扣应缴税额的依据。
而说到底,陈光标回国维权才是上策。毕竟,我国对外国NGO组织在国内活动有严格的管治,美国的NGO不经民政部门登记,根本不能在国内活动,更不要说接受捐款;且从外汇管理的角度说,美国这个“基金会”工作人员也不能随意转汇高达3万美元的外汇。目前基本可认定,涉事“基金会”及周璐璐的行为,是违反中国社团管理制度的,至于是否构成诈骗,还需公安部门进一步认定。
但不管其结果如何,这场闹剧也算是给很多人提了个醒:别太迷信洋头衔,上了海外一些无良商人的钩,不然被“联合国”等高大上的旗号忽悠挨骗,总会落下个“愿者上钩”的诟病。(徐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