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原苗木产业发展迎来新机遇
从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实施以来,我省林木种苗产业迎来了新一轮发展机遇。今年1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种子法》正式颁布实施,成为林木种苗事业发展、科技创新的助推器,将为我省的林木种苗建设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
顺应新时期林业发展形势
林业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部门,要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需要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而这一切的出发点均离不开林木种苗的支撑和大力发展。
省林木种苗管理局局长敏正龙首先向记者介绍了种子的概念,他说,新法里的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因此,林木种苗行业里的“种苗”实为一体,都在种子的范畴内。
敏正龙认为,新《种子法》立足于提升我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对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体制机制、品种审定和登记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种业监督管理等进行全面规范,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种子法律制度,是开展林木种苗各项工作的遵循和依据。特别是当前林业发展正处在攻坚克难阶段,“十三五”期间每年造林任务不减,这就需要有数量足够、质量优良、结构合理的林木种苗为林业建设做基础保障。新《种子法》的实施,对我省发展林木种苗产业,做大做强种业,转变农林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林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实施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建设生态文明和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具有重大意义。
突出管理机构法律地位
在新的《种子法》中,赋予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权,赋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违法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的权力。
“在以前,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权仅限省级和市州一级,县级机构没有执法权。”省林木种苗管理局执法科科长赵建军说。
然而,涉及林木种子的违法行为大多发生在基层,基层机构行政执法权的空白,意味着“眼皮子”下发生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有时,县级工作人员进入私人的苗圃、苗木繁育场都不算合法,更谈不上执法了。质量问题只能依靠省市两级的抽检,出现的违法行为只能向公安机关求助。”赵建军说:“新法实施后,县级工作人员不仅有执法权,还有相关证件,这样,对于发现的问题可以在第一时间加以解决了。”
同时,新《种子法》还增加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的内容。在处罚力度方面,不仅提升了处罚数额和幅度,还增加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犯罪、被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从业禁止规定,将有效地对违法行为起到威慑和预防作用。
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力度
我省地跨亚热带和温带,处在黄土高原、内蒙古高原、青藏高原和秦岭山脉的接触地区,省内植物种类繁多,有高等植物4400余种,其中国家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56种,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4种。近年来,随着林木种苗事业的快速发展,我省在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选育、引种和驯化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由于保护手段落后、市场炒作等原因,以我省陇南地区野生红豆杉为代表的部分林木种质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出现这种状况,还有一个主要的原因——无法可依。
赵建军说,新《种子法》规定,因特殊需要占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国家对林木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赵建军说:“新法在简政放权的大势下,仍然增加了以上两项行政审批,这充分体现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加大种质资源保护力度的决心。”
降门槛扶持产业发展
在过去,基层群众要从事苗木生产,必须先办“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同时还得具有50亩以上生产用地的条件。同样,从事苗木经营,就得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苗木行业中简称“两证”。要取得“两证”,行政审批的程序往往让人“头疼”。从填写表格,到县级种苗管理部门审核、勘察,送市州一级审核,再到省级管理部门发证,最快也得3个月。
省林木种苗管理局副局长王桑说,过去设立这么繁复的程序,主要是为了严把生产经营的质量关。随着苗木产业的迅速发展,旧的做法已经跟不上群众和市场的需求了,因此,我省在几年前已经做出了将“两证”审批下放到市州一级的探索。
记者注意到,在新的《种子法》中,原有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并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时下放了“两证”核发权限。王桑说:“现在,办证只需到县一级就可以完成,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门槛也降低了,不再设定50亩的标准了。这表明,新法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保护林农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政府的行政审批,激发市场活力。”
苗木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农民脱贫致富的速度。为此,新《种子法》加大对林木种苗发展的扶持,单列一章“扶持政策”内容,加大对林木种苗发展的支持。对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给予扶持。鼓励推广使用高效、安全制种采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将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记者陈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