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武都:杀害村干部抢劫救灾款

26.06.2015  11:15

  中国兰州网6月26日消息 3名武都区农民将罪恶之手伸向协助政府进行救灾重建款发放工作的村干部,半夜潜入帐篷房内勒杀两人,企图抢劫救灾款。昨日记者获悉,最高法院已核准该案两名被告人的死刑判决。

  王增得,男,1970年9月出生,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柏林乡上梁道村农民,1995年11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8月19日因病保外就医。

  郭合平,1973年出生,陇南市人,1997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5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7年9月刑满释放。

  经查2008年10月27日,王增得得知村主任王某(被害人,殁年38岁)给村民发放灾后重建贷款,便向郭合平以及同案被告人王正才(已判刑)提议抢劫,二人表示同意。当日傍晚,王增得让王正才、郭合平到村主任王某所住的帐篷外窥探,确定王某与妻子李某(被害人,殁年39岁)在帐篷后,三人在王增得所在帐篷碰面,商定了作案方法,并准备了绳子、围帕和木棒等作案工具。24时许,三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陇南市武都区柏林乡上梁道村王某家的帐篷附近,发现帐篷内有多名村民在饮酒、聊天,便在附近一土堆处窥视守候。28日3时许,见王某帐篷内的村民陆续离去,灯光熄灭,王增得首先撕开门帘进入帐篷内,王正才、郭合平跟进后分别用绳子、围帕勒住王某及其妻子李某的颈部,王增得用木棒击打挣扎的王某后,与王正军合力拽住绳子勒王某的颈部,王、李二人均因机械性窒息死亡。王增得在帐篷内翻找财物后,三人逃离现场。2008年11月1日,公安人员在王增得位于陇南市武都区柏林乡上梁道村的住宅内,搜出其非法储存的导火线72.6米,雷管2枚。同年11月13日,搜出其非法储存的TNT炸药3000克。

  2010年3月26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增得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宣判后,王增得、郭合平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11年12月5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增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与前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郭合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增得、郭合平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增得、郭合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二人死亡,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王增得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在抢劫共同犯罪中,王增得提出犯意、准备工具、进行分工,地位与罪行较为突出,罪行极其严重,且在保外就医期间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严惩,并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数罪并罚。郭合平行为积极主动,直接致一人死亡,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核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增得、郭合平的死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