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30.05.2014  23: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着坚持“三优先”(实力、高效优先,低耗能、低污染、环保优先,精深加工、资源综合利用优先)的原则,全力实施“招大商、招优商、招强商”的大招商引资战略,依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结合陇南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陇南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所有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导向

 

      第三条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环保要求的项目,都准许和欢迎所有投资者来我市投资经营。

      第四条  鼓励投资者在我市优先投资以下领域的产业和项目:

      (一)甘肃西成经济开发区、甘肃徽县工业集中区等其它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二)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矿产深加工高附加值项目,装备制造业项目;

      (三)生物制药、中药材种植及初加工等生物产业项目;

      (四)核桃、油橄榄、花椒、茶叶、蚕桑、苹果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和专业市场建设经营项目,时令蔬菜、畜牧水产养殖等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生态和旅游观光农业项目;

      (五)新材料、新能源、节能减排等低碳经济项目;

      (六)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重组并购、提等升级,尾矿的回收利用和综合治理项目;

      (七)矿产、水电、城镇建设用地等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整合项目;

      (八)商贸、物流、包装、印刷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九)服装、玩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

      (十)旅游景区的整体开发经营及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十一)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以及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小流域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十二)文化、教育、卫生、城市交通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企业,可以通过整体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将现有企业重组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或与本市企业联合开发项目。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土地使用政策

      (一)经营性项目所需土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的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项目用地,凡符合国《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均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市列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先从年度供地计划指标中解决,优先上报审批。

      (三)对符合《甘肃省优先发展目录》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四)对在省市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园区中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在我市投资亿元以上的非竞争性项目,在土地征用上,由项目所在县(区)财政对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留县财政部分,以奖励形式全额或部分返还。

      (五)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

      (六)投资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度后,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依法转让、租、抵押、入股、继承和赠予,期满后可优先依法申请延长。

      第六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可以享受国家和甘肃省关于西部大开发政策以及其它政策规定中对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二)从事蔬菜、谷类、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林产品的采集;畜禽饲养;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凡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从事环境保护、市政公用事业、节能节水项目和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在我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以及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性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财政在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比例由各县(区)确定。

      (二)对在本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自投产运营起(农业项目免税期满后)3年内,由企业所在县(区)财政在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规模,具体比例由各县(区)确定。

      (三)来我市投资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项目和农村专业市场项目,从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市、县(区)财政按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形成的市、县(区)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给予返还。

      (四)按照陇南市旅游规划,整体开发旅游及配套服务业的招商引资企业,建成后在企业上缴所得税县(区)留成部分中,由企业所在县(区)财政按前五年50%、后三年3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五)市、县(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对重点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全市工业结构调整方向,能够促进全市工业布局优化、带动作用明显、并且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县(区)确定的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龙头企业,以及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优先安排陇南市工业发展基金或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予以扶持。

      (七)由市、县(区)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企业争取的国家和省市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性资金,及时兑现给企业。

      第八条  规费减免政策

      (一)进一步减轻招商引资企业负担和招商引资企业的收费。凡来陇南新办的各类企业,属国家和甘肃省规定的服务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执行下限标准;属地方收取的部分,除“两保”基金、人民防空有关建设费按规定标准征收外,按规定可以减免的规费按程序报批减免。

      (二)投资改造旧城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厕所、集中供热、供气、市场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西成经济开发区和徽县工业集中区等其它工业园区落户的企业,免征市、县(区)有权决定收取的建设费、配套费等各种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