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订版将于9月1日施行

21.08.2018  21:54
  2002年12月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省林业厅严格对照上位法,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对《办法》初步提出了修改意见。在征求各市(州)林业局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经厅党组会研究后,分别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报送了清理意见,建议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按程序进行修订。2017年12月中旬在甘肃林业网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原国家林业局,省防沙治沙办公室的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绝大部分予以采纳进行了补充完善,于2018年2月24日、4月25日分别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修改意见对照表(送审稿)。随后,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林业厅,结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送审稿进行了论证和审查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办法》修订草案。2018年5月16日省十三届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 7月28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简称《办法(修订)》。
  该《办法(修订)》内容由三十二条增至三十八条,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例如:《办法(修订)》删除了2003年制订的《办法》中第五条款“谁开发、谁保护,谁治理、谁受益”内容,增加“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内容;删除了《办法》中第十四条款“各级林业部门提供林木种苗”的内容,增加“并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内容;《办法(修订)》还增加了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批准建设用地。对超过生态承载能力或者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灾害,严重破坏沙区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对批准开发建设的项目,应当将防沙治沙治理资金列入项目预算;《办法(修订)》还增加了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沙治沙工程和后期管护资金,用于本级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和后期管护。凡用于防沙治沙工程建设的政府无偿投入、财政有偿资金、贷款、国际间援助、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及各行业投入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办法(修订)》扩大了优惠政策的扶持范围,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办法(修订)》还增加了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办法(修订)》符合当前我省沙区防沙治沙工作实际,强化了防沙治沙的政府行为、依法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实施治理具体措施、合理调配水资源、科学合理地发展牧业生产、防沙治沙地方资金保障等方面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成为此次修订亮点,依法规范和保障我省防沙治沙工作稳步有效地开展提供了地方性法律依据。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订版经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7月28日公告后,将于2018年9月1日施行。(省治沙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