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院“问卷调查”让在押人员为驻所工作打分

13.06.2014  16:59

        为进一步提升驻所检察工作质量,及时发现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中的不足, 6月10日,民乐县院驻所检察室采取不记名问卷调查的方式,让在押人员对驻所检察各项工作进行打分,并征求对驻所检察工作的意见。
        驻所检察室共向46名在押人员分发了《在押人员问卷调查表》,内容涵盖“约见检察官是否及时、通畅”,“检举、申诉、控告、上诉、辩护权力是否得到保障”,“看守所是否依法、严格、规范、文明管理”等10项内容。调查表采取不记名的方式进行。问卷调查结束后,共收回调查表46份。调查结果显示:对“约见检察官是否及时、通畅”一项,“满意”为40份,“一般”为6份,其他9项全部“满意”。   
        驻所检察室对这一调查结果高度重视,认真分析了在押人员不满意的原因,主要是检察宣传不到位,约见渠道不通畅,约见事项不明晰。为此,驻所检察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规定了在押人员可以约见检察官的五种情形,即在诉讼过程中超期限的或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后果严重的;管教民警对在押人员及其家属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管教民警有阻挠、扣押、擅自处理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上诉、控告、申诉材料以及打击报复控告人的行为的;对看守所管理教育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监室内存在牢头狱霸行为等。同时规定了约见的形式和方式,在押人员可以通过监管民警、律师或家属转达对驻所检察官的约见要求,随时约见检察官;检察官接到约见要求后,应在三日内约见,并将约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答复本人,因故没能及时约见的,检察人员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
        《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的施行,规范了驻所检察人员约见在押人员的行为,畅通了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的渠道,增加了与在押人员谈话教育的频次,使驻所检察人员能在第一时间与在押人员接触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稳定他们的情绪,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