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为何敢向法院叫板

24.12.2015  02:36

    12月14日和15日,寮步镇政府连续两天在当地党报《东莞日报》上刊登声明,称东莞市第一法院拟拍卖寮步镇塘边管理区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B栋建筑物“罔顾事实,罔顾该镇异议,一意孤行强行拍卖土地”,并声明由此产生不能过户或不能转让等风险,全部由受让人承担。

    这哪里是什么声明,就是赤裸裸的叫板,向法律叫板。因为法院对标的物予以公告拍卖,是法院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属于强制执行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发出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对法院的拍卖行为提出异议。放着正道不走,非要在党报上刊登声明,公众不但不会给你报以掌声,还会更加鄙视你,鄙视你的无能、无知和无为。

    小马飞刀以为,现代法治文明国家,法律体系对社会正义和公民权利做出“刚性”的制度性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做出“非法”侵害。如果违法“侵权”行为发生,司法程序就是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维护权利的最后救济渠道。所以,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坚强堡垒。司法公正也因此是一个国家法治化水平和公民权利保障程度的最终标志。

    从已经发生的中国司法腐败的案件来看,司法腐败案的发生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司法人员本身的腐败行为,“吃完原告吃被告式”的徇私枉法行为。二是各级官员利用手中“特权”干预司法过程和司法公正的行为,使司法过程和程序受到外力强制性“扭曲”,司法公正无从实现。不客气地说,一些领导干部总是用工具主义的态度对待法律,认为法律是统治下属的工具,自己则不受约束,可以凌驾其上,享有某种特权。在“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上,一些人总是把自己等同于组织,产生了一种“朕即国家”的错觉。可以说,有特权意识,就没有法治思维;特权意识不除,法治思维难立。

    官与权密不可分,权又与社会各类资源的配置密不可分。权力一旦被官员滥用,社会危害要比无权无势的一般公民的违法后果严重得多,所以自古以来就有“治国者必先治官然后治民”的说法;现代民主政治更是将治官置于非常关键的位置,甚至将治官与治民的此消彼长,视为评估社会民主化程度的标准之一。小马飞刀还想说的是,权力就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内使用,足以保护群众,造福人民;在法治之外滥用,不仅会伤害群众,最终也会被“反噬”而伤害自己。小马飞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