锻造一个难产“替罪羊”的铁笼子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发生强奸杀人案,随后,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数起案件中就包括“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广泛关注。
早就具备重审条件的重大冤案,时至今天早上,已经死去多年的冤主呼格吉勒图终获无罪,迎来又一个“迟到的正义”。但这并不应该是事件的句号,当年严重错判的追责,自然会成为公众持续关注的焦点。昨晚的广东卫视社会纵横节目现场,观众强烈要求坚决追究当事法官的错判责任,而有的学者却认为,在当前法制环境下,简单追究责任人,被追究的很可能只是“替罪羊”。
“呼格案”与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都因为“真凶归来”而峰回路转,所不同的是,聂树斌案僵持十年,最终由最高法安排进行异地复审,而“呼格案”则经过九年的拉锯,才由当地法院进行书面重审。“久拖才审”和“异地复审”,不管当地官方怎样应对质疑,都无法消除当年审判定案的司法机关和有关官员面对“翻案”的尴尬,在现有司法生态下,不乏存在“权力授意”与“被动执行”的种种复杂关系。
责任追究之难,恐怕是中国解决很多现实问题的一道高难题。轰动全国的河南赵作海冤案平反后,也涉及追责,结果被追责的官员,在当年审判赵作海案时,是坚决抵制当时上方执意要判赵作海死刑旨意的,正是他们的坚持,赵作海才没有判死刑,才有了起死回生的机会,但现在却要让他们成为追责的对象,这当然是个严重的悖论。
所以,应该从体制上改革司法审判,真正让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办案,杜绝任何权力对司法特别是审判的干扰,成为公众强大的共识。四中全会提出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如果不杜绝权力干扰和领导介入,权责不对等、边界不清晰,终身责任制要么是句空话,要么会制造成次生冤案。
把权力关进笼子,不能靠简单发发文件,作道义上的宣传与要求,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权力干扰和领导介入要上升到“妨碍司法有罪”的高度。现在所说的领导过问或者介入办案就要签名,仍然会给权力强奸法律以机会。如果领导交待的与办案人员的看法不一致,办案人员究竟该怎么办?知错犯错,知法犯法自然难以避免。如果没有外界干预,办案对错的责任无法外推,追责自然不难。
当然,在法治比较完备的社会,也难以完全避免权力干预司法。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他们又上一道保险,任何执法人员履行公务,你都要清楚你的行为是不违反法律的,如果明知违法而违心地办,你就一定要承当相应的责任。而执行公务时的这份清醒,又不是由自己说了算,而是由大陪审团通过表决认可。陪审团不相信,一碗水全是你的。在这个规则之下,领导就很难在违法行为中,任意左右自己下属的行动。
一头锁住领导权力的滥用,一头切断知法违法的退路,特别是让执行层坚守法律至上的信仰,必然大大减少或者杜绝“替罪羊”的产生。在这两项措施之下,如果还出现“授意者”和“执行人”的“双簧戏”,法律就有理由从重追责,谁也不能推卸,谁也不被放过。惟如此,中国司法独立,办案公正才有可靠保证。文/易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