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年轻夫妻被判罚

09.03.2016  07:42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低价购进假药,再加价售出,一对来自湖南省邵东县的年轻小夫妻,用这样的方式牟取了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昨日记者获悉,七里河区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对二人做出判罚。

    被告人赵小波。男,生于1986年,湖南省邵东县人,住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新华印刷厂家属院,个体工商户。被告人周新媚,曾用名周昕,女,生于1990年。

    经查,2014年3月,被告人赵小波、周新媚(系夫妻关系)在没有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共同经营的“七里河区健翔食品经营部”(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420号)内,以每瓶3.2元的价格购进1箱(400瓶)无生产厂家及批准文号的假药“特效筋骨康”后,以每瓶5—6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牟取了一定非法经济利益。经查实二被告人先后两次通过电话联系、物流快递送货以及代收货款的方式,向张某经营的武威市凉州区东关街复兴路的“佛慈堂”大药店共销售了20瓶“特效筋骨康”。后张某被凉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从其处查获的“特效筋骨康”经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2015年7月22日,二被告人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2016年1月5日,七里河区检察院以涉嫌犯销售假药罪,对赵小波、周新媚提起公诉。

    七里河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小波、周新媚无视国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庭审中,周新媚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小波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周新媚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