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铁路发生Ⅰ级事故须与国务院主管部门协商处理

11.07.2014  09:32

  甘肃新闻网兰州7月11日电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7月10日记者获悉,《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全省实施。

  《预案》提出,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甘肃将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Ⅰ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Ⅱ级)、较大铁路交通事故(Ⅲ级)、一般铁路交通事故(Ⅳ级)四个等级。其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的,为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预案》确定,对应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也分为四级。当发生Ⅰ级铁路交通事故时,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按规定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的建议,并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协商制定处置铁路交通事故的措施,必要时报请国务院成立国家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或指挥部进行处置。(记者 吕 霞)

  原文标题:我省印发《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Ⅰ级事故须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协商处理

  原文链接:http://szb.gsjb.com/jjrb/html/2014-07/11/content_132628.htm

      甘肃新闻网 【编辑: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