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腕式”整治只针对房主存在“先天不足 ”  网友建议:参与违法建设者 都问责!

14.10.2014  10:44

近年来,乱搭乱建擅自加盖民房的不良现象被政府相关部门采取“铁腕式”的措施加以整治后成效显著,然而,自今年9月下旬以来,有关个别区域的部分村民擅自顶风加盖民房的消息却再次屡见报端。类似违建之风为何屡禁不止?对于该类现象的整治还有其他方式吗?连日来,此举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他们纷纷就此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期《围观》版将围绕违建话题展开,现将部分网友的意见和建议加以整理,以便相关部门参考。兰州晚报记者曾梧桐实习生刘颖惠

新闻镜头

从9月下旬以来,本报先后刊发了好几篇图文并茂的报道,就部分市民反映的违建问题给予了关注:

9月25日,本报A17版以“安宁王家庄民房也会‘长个子’”为主题,报道了市民王先生通过4286666新闻热线讲述有关安宁孔家崖街道王家庄近期出现的违建现象。单从其副标题“三分之二的居民都在加盖房屋,相关部门将派人查看”来看,就能对该辖区的违建情形知晓一二。

9月30日,本报A20版刊登了“小雁滩村十余户村民偷偷盖炮楼”的消息,就29日市民张先生反映的雁滩沙洼河小学北侧有村民加盖小炮楼,此举不仅噪音扰民还存在安全隐患的情景进行了报道。

10月8日,本报A13版再次就小雁滩村有村民偷偷盖民房的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结果出现了“执法人员多次叫停后仍有村民在加盖”顶风施工作业的不良情况。

几天来,就本报近期关注的屡禁不止的违建情形,不少网友纷纷吐槽,他们在对一些房主公然不顾监管执法部门提出的责令停止修建的应急处理,继续顶风修建民宅的违法、违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的同时,如实畅谈了自己对我市现有违建整治措施的一些看法与建议。

整治现状

铁腕式”措施顾此失彼

@天蓝蓝:前些年,为了遏制兰州日益疯长的“小炮楼”搭建,政府及违建监管执法部门自2005年以来,采取了一系列制止违法建设的措施,多次重申2005年5月31日以后所建的违法违章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对于以前的违法建设区别对待。后来,政府又出台了《兰州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制追究办法》,明确提出执法局管面,街道管片,社区管院,形成层级管理责任制,通过动真碰硬的措施,彻底解决违法建设的问题。当时,这些“铁腕式”整治措施的推行确实具有一定的震慑性,使违建之风明显有所收敛。但是,几年后个别地方的违法建设现象又出现了屡禁不止的趋势。

@大公无私:我觉得,“铁腕式”整治的对策也有一定的限度,当它经过连续几年在限度内正常推行,必定会暴露出它力不从心的一面。比如,一开始推行时的那种大刀阔斧式的“紧促”效应,时间一长就会让违建者产生“心理疲劳”,从中捕捉并看穿了“铁腕式”执法的“最后底线”,其固有的“先天之不足”无疑会被整体暴露。由此,违建当事人便产生了新的“对抗”方式,去应对执法部门的“铁腕式”整治!

@随便说说:从近年来的违建整治情况来看,现有的所有整治措施和手段,都只是针对进行擅自违建的房主而言,殊不知所谓的违建工程要想顺利开工,离不开施工作业人员给予房主的全力配合。从违建的本质来讲,既然把没经过审批而违建的成形建筑及其建设行为定性为违法建设,那么与之建设有关的一切施工作业行为也应被定性为违法行为。

@直言不讳:我赞成以上说法。这种只针对房主的“铁腕式”违建整治措施明显存在缺陷。当然,如果要加以完善的话,其规则不外乎要有利于对违建现象的有效整治。

看看网友怎么说

@西部放歌:长期以来,一些管理政策、规定的制定参与者在实践中便形成了相对程式化的认识理念及规则,即:“谁投资,谁受益,谁担责”。如果把它放在对违建整治的具体工作环境中来看待的话,违建监管执法部门近年来运用的“铁腕式”整治措施,正是在该规则指导下制定出来的,而这些措施的执法对象仅仅是针对违建的房主而已。

@看人间:我是一位法律工作者,有人说,房主擅自加盖自家的民房,目的是为了在拆迁时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还有人说,房主顶风加盖违建是为了建好后出租受益。从实际情况来看,擅自加盖民房的资金来源都是房主投资的,动工修建之前不管其出于什么考虑,总之最终让自己获得经济受益的目的犹如“”的定律。然而,我们的相关监管措施的制定者在具体工作中,只顾及了对房主的监管和惩治,但是对于在违建工程施工中的人员却不闻不问。我觉得,在违建修建过程中,施工作业人员承揽违建工程展开修建而赚取成本之外的差额行为,也应属于违建受益的一种方式,因此在监管过程中不能被忽略。

@鸣不平:政府在对商品市场进行调控和监管的操作过程中,对于假冒伪劣商品的管控不光从流通领域进行惩处和杜绝,同时还把生产领域也纳入了监管环节。其实,流通领域就是商品销售,生产领域就是商品的生产加工,既然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和正品厂家的利益,给商品交易市场添乱,自然与其有关的环节就成为惩治的内容和对象。同样的道理,在违建整治的过程中,也可以参考和借鉴以上理念与做法,不光要严惩违建投资人房主,还应当拿违建施工作业人员问责,因为他们在违建过程中扮演着违法建设生产者的角色。从常规的法理来看,此举也符合有关规则。

@在远方:我是个街道基层工作者,“小炮楼”的出现,给城市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曾有人这样说:要想彻底根治违建现象,单靠现有的措施以及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办法还远远不够,因为许多违法建设就盖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所以很不方便管理。如果有一个新的办法,对城市农民的宅基建设提出具体规范的条款,比如楼层限制、具体规划等等,这样就好操作了。我觉得,以上网友建议应当给违建施工作业人员增加“紧箍咒”的做法,值得违建监管部门去尝试一番,比如可以通过提高承揽民宅工程施工作业的“门槛”,采取工程动工前施工作业者必须向房主索要通过相关部门办理的民宅加层建设审批手续等证件材料,以此来确认房主提出即将修建的房屋工程是否合法。如果房主无法提供相关证件材料,施工作业人员就可以拒绝承揽该工程进行施工。假如施工人员擅自承揽违建工程进行作业,即可视为从事违建施工作业,不管是工程承揽还是现场作业人员,都必须得到相应的惩处。其实,提高施工作业者承揽民宅工程的“门槛”,就等于是在有效引导和要求作业人员进行合法建设,也是在弥补和完善现有“铁腕式”违建整治措施在运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先天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