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钢铁行业能耗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16.02.2017  00:39

甘工信发〔2017〕64号

 

 

各市、州工信委,省节能监察中心: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要求,为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省工信委决定开展全省钢铁行业能耗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对象为有冶炼能力的钢铁企业和独立焦化企业、球团企业等,包括具有烧结、球团、焦化、冶炼、转炉炼钢、电炉炼钢任一工序的联合企业或单一企业,不包括独立轧钢企业。

检查的工序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炼铁、转炉炼钢、电炉炼钢六个具有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生产工序(特指钢铁生产企业的工序,不在钢铁生产工序范围内的烧结、冶炼,如铁合金烧结、有色金属冶炼等工序不在检查之列)。

二、检查内容

企业能源消耗情况和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达标情况。具体核查内容包括企业2016年产品产量、焦化、烧结、球团、炼铁、转炉、电炉等工序能源消耗情况(含各工序能源消耗实物量、折标量和单位产品工序能耗)以及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达标情况。

三、检查安排

(一)企业自查

各钢铁企业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按照附件2的格式要求开展自查,并编写自查报告。自查工作结束后,按属地化原则于3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当地市、州工信委。

(二)市州审查

各市、州工信委组织地方节能监察机构对企业自查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内容填写完整性、数据前后一致性、能耗数据计算范围和过程的准确性及能耗标准对标达标的准确性等,并依据审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工作结束后,于3月31日前将现场核查情况书面材料和电子版分别报省工信委和省节能监察中心。

(三)专项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由甘肃省节能监察中心承担。甘肃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人员组织、现场检查、收集资料、数据汇总、通知检查内容和时间等,并负责对2015年度能耗核查中拟整改3户企业进行复查。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并于5月10日前报省工信委。专项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企业名单、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整改要求、存在的问题、政策建议及其它相关资料等。

四、检查结果处理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钢铁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以外的企业在检查中发现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生产用电实行基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具体加价标准由省发改委公布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其它具体要求详情见附件1。

五、其他要求

(一)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到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自查,积极配合开展监察工作。

(二)各市、州工信委要落实责任分工,充分发挥基层节能监察机构作用,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能耗核查工作衔接,确保按时、高效完成检查任务。

(三)各市、州工信委要统计辖区内具有冶炼能力的钢铁企业,并负责通知辖区内钢铁企业做好能耗自查和迎检工作。

(四)参与检查工作有关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中央和省上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确保检查结果公平、公正。

联系人:

省工信委环资处    车海龙 

联系电话:0931-4609254    18919973801

省节能监察中心    王健琨

联系电话:0931-7703650    13893151510

电子邮箱:136303291@qq.com

 

附件:

1.国家发改委 工信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2.钢铁企业能耗自查报告(附表1-4)

 

 

附件下载.zip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