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花改名是否涉及“立法腐败”必须查明

16.08.2014  15:41

   原标题: 金银花改名是否涉“立法腐败”须查明

  今日社评

  本报评论员 樊大彧

  腐败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些特殊的腐败形式更是不易被抓住“把柄”。此次金银花更名事件,关系利益重大且头绪复杂,期待纪检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全面、专业的调查,还公众一个负责任的真相。

  据报道,关于实名举报“金银花”问题,中纪委驻国家食药监总局纪检组昨日已向中纪委相关部门做了专门报告。此前,湖南省纪委官员陆群通过新浪微博,实名举报食药监局前局长邵明立操控将南方的“金银花”更名为“山银花”,把“金银花”作为邵明立老家山东“忍冬花”的专用名。陆群认为,这是一个严重的腐败问题。(相关报道见A21版)

  一个纪委官员通过网络实名举报国家食药监局前局长,举报人的身份、举报方式以及被举报人的身份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举报一出立即引起舆论高度关注。这起举报的核心其实是一起更名事件。2005年前后,在国家药典委的主导下,南方地区的“金银花”被更名为“山银花”。据介绍,之后叠加其他因素影响,南方金银花价格大幅下跌,给南方金银花种植户和药厂带来很大经济损失。

  国家《药典》上一个看似简单的更名,却成为利益重新分配的重要筹码,制定规则、标准的权力所具有的巨大“魔力”可见一斑。国家药典委员会是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的法定专业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负责组织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制定、修订国家药品标准,可以说,国家药典委在我国药品标准制定方面拥有最高的“立法权”。一味药材的更名,引发了一场南北药农之间的利益冲突,金银花更名仅是一个纯粹植物学或药物学的问题,还是真的有食药监局官员涉嫌利益输送?在更名事件中,国家药典委是否依法履行了修订标准的职责?相信有关纪检监督部门会根据举报进行调查,事件真相会逐渐清晰起来。

  此次实名举报事件中,还有一个特殊性引人关注,举报人对药监局前局长及相关部门的指控,涉及“立法腐败”范畴。立法腐败主要包括行政部门立法寻租、立法人员权钱交易和基于部门利益考量的立法不作为三种基本类型。2008年曝出的“郭京毅案”,被称为“中国立法腐败第一案”。2004年,国美电器为了达到海外上市的目的,将65%股权转让给一家外资公司,这一转让比例远远超出当时有关政策的规定。时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巡视员的郭京毅发挥个人影响,在有关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两部法规的制定过程中,故意通过含糊和难以操作性的条文为外商并购留下漏洞。新法规出台后,国美电器得以顺利上市。2010年5月,郭京毅因受贿845万余元被判处死缓。

  金银花更名事件中是否存在贪腐及利益输送,目前不得而知,但举报人提及的“立法腐败”形式值得高度警惕。现实中,借出台法律法规为个人捞好处者应该是个案,但有一种立法腐败则较为广泛地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相比行政腐败、司法腐败,立法腐败对公众往往不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一定程度上容易被忽视,但立法腐败是隐蔽性强的腐败类型,其危害不容小视。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就是社会正义的第一道堤坝。法律法规是有关部门提供给社会的公共产品,是社会运行的规范,应该具有广泛的公益性,绝不能沦为服务于利益集团的“私人定制”。

  在此次实名举报事件中可能存在较为复杂的利益纠葛,除了举报人所言的贪腐问题,还很可能存在地方利益之争。但有一个基本事实是清楚的,《药典》将南方产金银花改名为“山银花”,同时对山银花的使用范围也未作明确规定,这导致山银花如果在药品中替代金银花出现,会被认定为假药,南方金银花的产销因此大受影响。

  腐败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些特殊的腐败形式更是不易被抓住“把柄”。此次金银花更名事件,关系利益重大且头绪复杂,期待纪检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全面、专业的调查,还公众一个负责任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