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普惠金融发展五年规划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11月6日,记者获悉,《 甘肃 省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4—2018年)》经甘肃省政府下发全省实施。《规划》提出,到2018年末,本省涉农贷款余额将达到86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21%。
明年底,涉农贷款余额达5000亿元左右
《规划》明确,今后,我省要以农村和小微企业、弱势群体为重点,实现金融资源在社会各领域、各阶层公平合理配置,降低金融服务门槛,惠及广大群众。同时,引导金融资源和金融服务重点向农村下沉,向弱势群体、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倾斜,提高基础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促进金融资源根据实体经济需求合理流动,并构建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多元金融服务体系,着力增强普惠金融主体和服务对象的“造血”功能,实现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到2015年末,甘肃省涉农贷款余额达到50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23%,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到28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25%;到2018年末,全省涉农贷款余额达到86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21%,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到50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22%;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保障性住房贷款等民生领域贷款余额达到7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20%左右。
2015年全省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存贷比达到70%以上,实现全省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款可贷资金75%以上用于支持当地经济发展,2018年达到80%,使有信贷需求的农户贷款率达到70%以上。5年内帮助“三农”和小微企业实现直接融资120亿元以上。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承担风险保障金额年均增长20%。
明年建2500家村级金融服务站
《规划》提出,2015年,本省将在贫困地区建设2500家村级便民金融服务站,让农牧民均能享受到基本金融服务。鼓励大型商业银行恢复或增设服务功能齐全的县域分支机构,引导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向县域和重要集镇延伸机构。到2018年,再引进银行机构3—5家,保险机构3家。筹备组建民营银行1家,地方法人保险机构1—2家,村镇银行50家。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县(区)全覆盖,逐步引导其业务向中心乡镇延伸。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实现贫困村全覆盖。发展网络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扩展现代化支付系统在农村地区的辐射范围。贫困县(区)每年至少推出2至3项有特色、效果好、可复制、易推广的金融扶贫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缓解贫困地区“三农”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
力争2015年末将全省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全部纳入信用评级体系,对信用评定为高等级的主体给予无抵押、无担保的信贷资金支持。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非法集资、高利贷、地下钱庄等违法活动。
鼓励民资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规划》确定,本省要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利用开发金融优势,支持贫困县扶贫开发、现代农业、新农村建设、棚户区改造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把全省农村信用社打造成为产权明晰、治理完善、服务优质、特色鲜明,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现代农村金融机构。要从优质项目推介、网点增设等方面支持甘肃银行、兰州银行加快发展,争取2015年底实现县区网点全覆盖。同时,引导地方法人银行与省外金融机构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引进省外资金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做好中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力争用5年的时间,把两家地方法人银行培育成全省金融体系的骨干力量。
《规划》确定,本省要鼓励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引导社会资本和当地优质企业、种养大户发起设立贴近“三农”、小微企业和低收入群体的小微金融机构。引导保险资金向城镇化建设、“三农”和小微企业投资,提高农村地区就业率。在农村地区大力引进培育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证券咨询、保险经纪等服务组织。支持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在农村开展业务。另外,要发挥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和农信”公益性小额贷款在金融扶贫中的积极作用,争取2018年实现“中和农信”小额信贷对贫困县的全覆盖。要鼓励有条件的涉农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并购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商业银行发行涉农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稳步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生猪、蔬菜和中草药价格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新型试点险种。
2015年实现银行卡支付乡镇全覆盖
《规划》确定,本省要实施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通过在乡村卫生所(室)、便利店、村委会、电信移动网点等设立惠农服务点,2018年前完成搭建覆盖县(区)、乡、村三级的服务网络,为持卡农户提供查询、转账、取现、自助还贷等基础金融服务。2015年实现银行卡支付乡镇全覆盖、票据支付方式县域全覆盖。确保符合条件的涉农金融机构网点全部接入支付系统,畅通农村地区支付清算渠道,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重点市场非现金支付业务全覆盖。同时,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农业银行各县(区)支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并对各类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贷款、债券(票据)融资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鼓励各级政府与金融机构开展双向挂职交流。坚决打击骗贷、骗保和恶意逃债行为,严守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