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04.01.2016  13:25

    1.金昌市电大校长朱维学违反廉洁纪律问题。2012年10月19日至2014年4月21日,朱维学和金昌市电大分校有关人员在兰州某商场和某购物广场多次购买生活用品,开据办公用品发票在金昌市电大分校公款报销,共计金额25836元。2015年6月,金昌市纪委给予朱维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金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孙至东违反廉洁纪律问题。2014年1月,孙至东带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部分人员赴兰州保障省人大十二届二次会议金昌代表团参会期间,给5名工作人员每人发放补贴1000元,共计5000元,并虚开发票在单位报销。2015年6月,金昌市纪委给予孙至东党内警告处分。

    3.金昌市人民政府驻兰州办事处主任王斌违反廉洁纪律问题。2014年4月9日,王斌在兰州某购物广场购买生活用品用于送礼,开具办公用品发票公款报销,总计金额7217元。2015年6月,金昌市纪委给予王斌党内警告处分。

    4.金昌开发区招商局局长马维平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5年1月29日15时,马维平上班期间在市区某茶社打牌娱乐。2015年6月,金昌市纪委给予马维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永昌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徐有略违反廉洁纪律问题。2014年10月,永昌县委党校徐有略等人顶风违纪,以培训为名带家属赴大连、张家界等地旅游,公款报销相关费用;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多次违规发放津补贴。2015年3月,徐有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免去常务副校长职务,违纪资金予以追缴。

    6.永昌县水电物资公司经理王光文违反廉洁纪律问题。2013年6月,永昌县水电物资公司违规低价处置抵顶欠款50000元的红旗牌小轿车;2011年至2014年,两间门面房租赁费未计入公司基本账户,用于违规发放津补贴、业务招待和其他支出。2015年8月,永昌县水务局党委给予王光文党内警告处分。

    7.国营八一农场天生炕分场子女学校(金川区天生炕分场学校)校长王有云违反廉洁纪律问题。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王有云设立“小金库”73298元,用于公款吃喝、违规发放教师奖金补助等违规支出54083.41元,结余19214.59元(已收缴)。2015年9月,王有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并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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