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重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

19.08.2015  10:49

  日前,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甘肃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基金扣减办法》,办法明确,从今年9月1日起,全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和开大处方、乱检查、分解住院、提高自费药品比例、串换药品、串换病种等医疗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同时,鼓励单位、个人举报上述违规行为,举报经查实,予以举报人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奖励。

  办法规定,违规收费行为按三类予以界定和区分:恶意违规、成本性违规及项目性违规收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费用均由收治医疗机构承担,并在新农合基金报销额中扣减超额部分费用3%至5%。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住院患者自付费用比例,乡镇卫生院自费药品费用比例控制在5%以内,市、县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0%以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同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需严把住院指征关,不得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患者以同一疾病二次入院治疗需间隔15天以上。村卫生室违规输液、开大处方或另收注射针管等费用的,按违规行为总费用的5倍予以扣减。此外,对巧立名目乱收费、过度医疗、伪造医疗文书及报销凭证套取新农合基金等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扣减相应费用外,还将暂停或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办法明确,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推诿病人和随意转诊,更不得要求未治愈的病人出院。对未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查实有推诿或转诊分级诊疗病人的,乡镇卫生院每例扣减300元,县级医院每例扣减1000元。对查实接诊属于下级医疗机构诊治的病种,且未落实审查转诊手续和告知义务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例扣减30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例扣减1000元。扣减资金统一归入新农合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记者宜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