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原标题:我省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覆盖多类困难群体
实施救助比例
●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
●特困人员(孤儿)个人负担部分100%救助
●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不低于70%
●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不低于60%
救助起付标准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5000元
【本报讯】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救助对象覆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低收入人口,同时也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
按照救助对象类别
实行分类救助
《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按照以下救助对象类别实行分类救助: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下同);过渡期内不属于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已脱贫人口(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特困人员(孤儿)医保
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
《意见》要求,实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政策。其中,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继续落实特困人员
倾斜支付政策
《意见》指出,增强大病保险补充减负功能,进一步完善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继续落实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及时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确保职工和城乡居民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对特困人员
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意见》明确,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特困人员(孤儿)个人负担部分按100%的比例实行救助,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按不低于70%的比例实行救助,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按不低于60%的比例实行救助。其中,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救助比例按规定实行渐退。
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通过申请方式实行救助
《意见》规定,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实行救助。经申请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可追溯至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0%的比例实行救助,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为5000元;年度救助限额同直接救助一致。
引导救助对象首先到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意见》提出,积极推行分级诊疗,引导救助对象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促进合理就医。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相应标准实行救助。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