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4.04.2015  03:59

    一、已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1.李春燕,客车驾驶员已被合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6年3个月。2.陈冰竹,上海青竹连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已被合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5年6个月。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冯云光,丘北县客运站(新站)报班查验员建议处10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两年处理,调离报班查验岗位。2.李春松,丘北县客运站(新站)安检员建议处10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两年处理,调离安检岗位。3.岳建荣,丘北县锦屏客运站副站长建议处5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4.马炳飞,丘北县锦屏客运站站长建议处5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5.欧开华,云南省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丘北分公司安技科副科长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6.李荣建,云南省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丘北分公司副经理兼安技科科长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7.陈俊,云南省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丘北分公司经理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8.李焕文,云南省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主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9.杨兴林,丘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股股长(聘用)建议给予辞退处理。10.杨忠良,丘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1.雷波,丘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2.魏颖文,现任文山州道路运输管理局公交和出租汽车管理科科长(事故发生时任客运管理科科长)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3.潘声洪,文山州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4.华明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周浦工商所负责人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5.朱昂,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处负责人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6.张火落,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支队交通大队四分队队长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7.张海成,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支队交通大队大队长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8.刘振,合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秩序巡查中队中队长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9.白玉林,合作路政执法管理所所长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0.李世忠,现任甘南州政府副秘书长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的人员

    1.万超,客车另一驾驶员建议上海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经济处罚。2.王树春,云南省丘北县宏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总经理建议云南省人社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给予相应处罚。3.龙跃国,云南省丘北县宏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原监事建议云南省人社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给予相应处罚。以上人员中,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相关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议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依法取缔上海市青竹连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2.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云南省安监局对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给予50万元经济处罚。

    3.依据《劳动合同法》,建议云南省文山州人社部门对丘北县宏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违法组织劳务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4.建议云南省政府、上海市政府、甘肃省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对文山州丘北县运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甘南州合作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5.建议责成文山州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甘南州人民政府分别向云南省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责成丘北县人民政府、合作市人民政府分别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甘南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云南省、上海市人民政府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甘肃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