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08.09.2016  16:36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近日我省以政府规章出台了《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办法规定,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做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指定的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做出执法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可以对其进行法制审核。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参与审核。
      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标准,印发本系统参照执行,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州、县区行政执法机关也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扩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办法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项:一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是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三是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是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重点审核的内容: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是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三是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四是程序是否合法、正当;五是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六是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七是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办法要求,法制审核中,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是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是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三是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四是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五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七是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通过后应当及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情况。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的一项监督纠错制度,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保障,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