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基建采购招生成校园职务犯罪“重灾区”

04.08.2014  10:49

  甘肃新闻网兰州8月4日电 据西部商报报道:近日,平凉静宁、白银、陇南康县、兰州多地检察部门深入基层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被通报事件中那些曾经发生在教职人员身边的校园职务犯罪案件颇为引人注目:“侵吞贫困寄宿学生补助金、性侵留守儿童……”是什么让这方净土笼罩阴影?是什么让这些本该有思想有道德的人将罪恶的魔掌伸向了孩子?跟随着多地检察部门的脚步,本报对这一特定环境中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梳理。

   需求引发的“行规”腐败

  每到开学季,庞大的教材需求竟然引发了一种被业内称为“行规”的腐败,即教材回扣。2003年冬季至2009年年底,商人郭某在向静宁县细巷中学等学校销售学校用品的过程中,5次给时任细巷中学校长马某人民币17600元。受利益驱使的马某将该款项中的7700元,用于学校因公招待费用,其余9900元用于其个人零星支出。无独有偶,郭某任白银市景泰县第一小学会计期间,负责管理景泰县第一小学2009年秋季开学至2011年底收取的学生作业本费,将差价款39563.90元予以侵吞。

  经办马某一案的静宁县检察院反渎局局长李升学认为,马某并非个例,这个案例的出现,恰恰反映了当前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即犯罪主体以学校校长、财会人员居多。教育腐败从本质上说也是“权力腐败”,而少数学校教育的管理者的腐败行为影响并伤害了教师群体的社会公众形象。截至目前,该院经办查处的4起案件中,全部属于受贿、滥用职权罪。“犯罪环节集中在基建工程、图书教材采购、锅炉承包房、购买房产、买卖基金等环节。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比重大,犯罪环节较为集中。”白银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宋学权一针见血地指出了问题所在。

  财务管理漏洞致暗箱操作

  收取“借读费” 填补小金库

  在教育行业内,有这样的顺口溜:一流学校收一流学生的钱,二流学校收中等学生的钱,郊区学校收农民工孩子的钱。事实也是这样,一些农民工的孩子即使手持可以免费的“四证”手续,但学校总会找各种借口予以拒绝,因为多收一个农民工子弟,学校就少一笔收入,因此,四证齐全却上不了学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据检察机关发布,从2001年起,兰州西北中学校长胡万贤等人,在招生过程中,对未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学生以及择校生、“关系户”学生,分别收取3600元到2万元不等的“借读费”,除少部分按规定开具了收据,进入西北中学财务处管理外,另有158名学生的“借读费”全部以校长批条的形式收取,这些“借读费”和向在校生收取的补课费等,一起放置于可以随便支配的“小金库”中。2002年至2004年间,胡万贤与时任出纳的孙某和会计阎某相互勾结,先后多次将“小金库”中的120万元“借读费”予以瓜分。而白银市靖远县三中学校出纳员黄某,于2011年4月至今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单位“小金库”资金进行银行“七日盈”理财产品,并从中获利,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为28万元。

   权力高度集中 没有受到有效约束

  花样繁多的收费,成为中小学“小金库”资金来源最重要的途径。在胡万贤案中,50%以上的涉案赃款就来源于借读费。诸多中小学收费项目中,很多费用属国家明文禁止收取的,但学校往往会变着花样去收取。比如“赞助费”“跨片费”“教育成本费”等,随意解读政策、随意收取费用现象相当普遍。对此现象,白银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宋学权分析认为,由于学校办学经费的来源渠道具有多方位性(除国家拨款外,学生学费、赞助费、学校产业收入等),而一些学校的财务管理及其运作机制存在较大缺陷,致使一些管理人员钻了资金管理上的漏洞,在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等环节“暗箱操作”,或上下勾结或里应外合,侵吞、挪用国有资产,或收入不记账,再加上财务纪律观念不强,用人不当,把关不严,审批、复核、报销和财务检查、审计监督流于形式,必定会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

  办理胡万贤贪腐案的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陈雪梅、郝建文曾在谈到胡万贤缘何走上贪污犯罪之路时说:“从个案来看,权力先是高度集中,权力欲望极度膨胀后,催生了对金钱的渴望。最重要的是,从作案到案发,胡万贤的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约束和监管。

   监督流于形式 助长“一把手”恶念蔓延

  来自陇南康县的数据同样力证了这个漏洞:近三年来康县人民检察院共查办发生在校园的贪污贿赂案件5件5人,均为学校校长,其中受贿1件1人,贪污4件4人。对此康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史朝斌表示,一般身居领导岗位的人员大多是从优秀教师中选拔出来的,是教学的内行,而对所处的管理岗位一般较为陌生,有的不懂管理。有的虽懂管理,但疏于管理。这样,自觉不自觉地被犯罪钻了空子。而在中小学专职行政人员相对较少,多数决定权掌握在校长、副校长手里,特别是一些“一把手”的权威在学校内部犹如“无人之境”,监督只能流于形式,处于失控状态,造成“一把手”一言九鼎,个人说了算,上级监督不到位,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更加助长了这些领导恶念的蔓延。

  羞于启齿

  致性侵犯案反复

  除了受贿、行贿、挪用公款、单位受贿、滥用职权等围绕“”“”滋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外,另一种犯罪也如恶魔般潜伏。补课、辅导作业……一些老师利用自己特定的身份对学生实施侵害。

  以补课为名 实施强奸

  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刘某在陇西县碧岩镇珠帘小学任教期间,以辅导作业、批改试卷为由,先后多次将该校小花(化名)等8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叫至其办公室内,对小花等5人实施了强奸,对小雪(化名)等3人实施了猥亵。事后,甘肃省高院驳回刘某所有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核准对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

  孩子难以启齿 家长忍气吞声

  教师性侵害犯罪是指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自己的特定身份对女性学生进行强奸、猥亵或者对男性未成年学生进行猥亵的犯罪行为。仅静宁县自2006年以来发生在小学中男教师强奸女学生的案件就达4起。静宁县检察院政工科科长张永乐告诉记者,在这些案件中,教师性侵害犯罪的犯罪对象基本上都是与自己存在着教育教学关系的学生,因此绝大多数都属于未成年学生,其中还有很多属于低龄儿童。这些学生对于自己性方面受到侵害难以启齿,又担心老师打击报复,因而不向学校求助。

  另外,许多受害学生的家长因为担心举报后会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孩子的受害隐私会被暴露等因素,往往采取退学、转学,甚至忍气吞声的处理方法,而拒绝向有关部门举报、提供线索、指认罪犯或者接受调查。因此,当教师性侵害案件发生之后,有关部门很难得到案件的有关信息,造成了该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许多犯罪分子恰恰是抓住了受害人及其家长的这种心理,肆无忌惮地反复作案。

  校园性侵为何呈现连年上升和多发的趋势呢?兰州城市学院教育学院副教授丛爱玲较为关注此现象。她认为,从可见的犯罪主体看,以50岁左右的男性居多,其家庭中妻子多半处于更年期,有些人长期独居学校,处于夫妻分居;同时,男教师作为儿童性侵案的主体也已然成为事实。从性侵对象来看,女童是性侵主要对象,与此同时男童遭受性侵的案例也不鲜见;受侵害的年龄段也从中小学生向两端蔓延至幼儿园孩子与大学生,影响到许多孩子的成长、成家,波及他的家庭和家人。

  “中国性教育的羞涩性,使得儿童不知性侵之危害,这是非常可怕的。”丛爱玲如是说,她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与受聘教师签下有关杜绝性骚扰的责任书,不分性别老幼,任何教师和教职工不得例外。另外,以学校为主体,请有关专家为全体学生及家长制定有关的指导手册,来帮助他们防范与杜绝惨剧的发生提供知识指导。

  原文标题:基建采购招生成校园职务犯罪“重灾区

  原文链接:http://www.xbsb.com.cn/site1/XBSB/html/2014-08/04/content_106185.htm

      甘肃新闻网 【编辑:徐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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