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补助标准---从2014年冬季采暖期起由700元调整为1250元

15.01.2015  14:04

  1月1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2014年冬季采暖期开始,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补助标准从700元调整为1250元。

  据了解,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因工伤残等人员冬季采暖费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冬季采暖费补助标准从每人每个采暖期700元调整到1250元。1至4级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每人每年度冬季采暖费补助从700元调整到1250元;企业难以安排工作,享受伤残津贴5至6级工伤职工每人每年度冬季采暖费补助从700元调整到1250元;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经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采暖期补助之和每年度1250元。采暖费补助在每年11月份随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因公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发放,从2014年冬季采暖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