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

02.07.2014  11:11

      继全面加强2014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力度后,省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出台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今后,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将更加规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记者了解到,《工作规范》共计九章63条,对编制抽检计划、承检机构委托、现场抽样、复检、结果处理等程序做出了细致规定。列入抽检计划检验的商品品种重点选择五类: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上级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要求抽检的商品;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的商品;涉及群体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商品;工商机关认为需要抽检的其他商品。同时,检验项目应兼顾商品的功能属性和使用安全性能。抽检对象包括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商品物流服务场所以及工商机关认为需要抽检的其他场所。抽检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工作规范》对经抽检不合格的商品的处理做了专门规定:第一,工商机关对经抽检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要责令被抽检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对经抽检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第二,省工商局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辖区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第三,工商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监测数据,动态分析监测信息,及时向上级报送抽检工作情况及分析报告,并将商品抽检结果信息纳入市场主体诚信体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