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者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
15.07.2015 02:21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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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晚报讯(首席记者郭兰英)近日,为规范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维护公共自行车承租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兰州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并实施,有效期两年。《暂行办法》提出,公共自行车租用遵循自助服务、随租随用、限时免费、通租通还的原则。该办法还对承租人提出了条件:年龄应当在12周岁以上;具有熟练的自行车骑行能力。如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人员、醉酒者、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无法保障安全骑行的,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对于16周岁以下的承租人,要求在成年人监护下骑行。
公共自行车租用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公共自行车租用起始时间,从承租人刷卡成功后开始自动计时。承租人归还车辆时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车辆未被锁止,发生的租车费用及车辆损失依照租车业务协议处理。公共自行车实行定时租还服务,因恶劣天气、道路维修等特殊原因,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经行业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临时调整服务点范围、服务时间或暂停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承租人无法正常租用公共自行车时,可以向现场服务人员或拨打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热线电话寻求帮助。
另外,承租人丢失所租用的公共自行车时,应当立即报警并拨打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热线电话,并在车辆丢失的24小时内携带租车IC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正式报失。公共自行车报失后,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按程序中止租车手续,结清租车资费,并给承租人出具遗失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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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7.2015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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