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男子爱喝酒

03.09.2015  03:44

    兰州晚报讯(通讯员薛琰记者高慧霞)今年57岁的王某是一名无业人员。2012年10月,他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6月,时隔18个月,王某再次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5月20日22时许,王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小轿车沿肃州区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南关加油站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41.7305mg/100ml,系醉酒驾车。在取保候审期间,王某于6月22日22时许再次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在小区内停车时与他人发生纠纷,玉门油田公安分局民警出警时发现王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遂移交肃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处理。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09.9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8月22日,王某被肃州区人民法院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