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出台
12月11日,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实体法——《酒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已经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对我市加强饮用水源管理,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国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饮水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大生态、大环保非常重要的一环。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要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障饮用水安全”。我市地域面积大、水资源短缺,现有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9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122个,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176个。由于我市饮用水水源地数量多、类型多、问题多、布局分散,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相对滞后,没有实现全覆盖管理,存在饮水安全隐患,因此尽快制定一部专门规范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和迫切。
2017年下半年,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在反复向社会各界征求立法项目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论证,将《条例》列入地方立法计划。同年7月,市环保局受市政府委托承担了《条例》起草任务,结合新修改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广泛征求意见、多方研讨论证、逐字讨论审查、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条例(草案)》。在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于6月22日报经四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9月19日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11月29日,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时,负责组织审查工作的省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万鹏举说,该《条例》符合法规技术规范,具有地方特色,如果放到全省实施都是可行的,为各市州地方立法提供了示范和样本。针对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省人大环资委提出《条例》修改的意见建议清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个别条款、个别文字作了修改调整,使条例更趋完善。
《条例》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饮用水水源地的设置、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各部门职责、管理制度、法律责任的追究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既解决了《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水源地保护部门职责、禁止性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等条款方面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又兼顾了发展与保护,地方特色突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省、市、县各级人大、法制、环保、水务、卫计、农牧、建设等部门和法律、生态环保等领域专家的大力支持,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建议,其中省生态环境厅水环境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全程给予了指导。
12月5日,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研究,认为《条例》已符合公布施行条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酒泉市环保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