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院历经两年依法纠正一起适用法律错误案件

01.12.2017  18:45

      近日,长期不服判决的酒泉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再审判决书,再审判决中“撤销原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王某定其累犯,予以纠正”的决定,使他终于能够息诉罢访安心服刑,并深切地感受到了酒泉市院驻狱检察官帮助他维护合法权益所作出的努力。
      2009年7月6日,王某由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交付酒泉监狱服刑改造。入监后王某不服判决,多次向原判所在地法院、检察院申诉。2015年9月25日,王某向酒泉市院驻狱检察室递交了申诉状。驻狱检察员受理王某的申诉后,调阅了该犯服刑档案,并向北京市石景山区院发函请求协查,经过对相关材料审查发现,王某系酒泉市肃州区总寨镇三奇堡村一组农民,1996年10月18日因盗窃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10月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1年10月9日起至2003年4月3日止),2008年10月9日又因涉嫌盗窃罪被陕西省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19日被洛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系累犯,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90000元。
      依照《刑罚》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罪犯王某前次犯罪于2003年4月3日刑满,2008年10月9日又犯故意犯罪,已经过五年。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构成“累犯”的量刑事实确系错误。且“累犯”不仅在量刑时要从重处罚,而且在刑罚执行环节“累犯”法律规定不得假释,减刑还将扣减减刑幅度甚至延长间隔期,这对于一名罪犯来说影响是很大的。
        为了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酒泉驻狱检察人员积极与该院控申部门协商,并向省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刑事执行检察局汇报,得到了上级院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持续不懈的努力下,今年6月中旬,陕西省延安市院两名检察员来酒泉监狱提审王某,并专门听取了驻狱检察干部的案情介绍。1个月后,陕西省延安市院依法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0月26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作出撤销洛川县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对认定其“累犯”予以纠正,量刑由原判十三年,改为十二年,罚金由原判90000元,改为85000元。终于使一起申诉历时七年的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在检察机关刑执干部的执着努力下息诉,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