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肃州区工商局成功处理一起消费投诉

26.01.2017  02:41
   

近日,消费者张先生到酒泉市肃州区工商局市郊工商所投诉称,2016年8月28日,他与某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约定2016年10月22日完工,但直至2016年12月13日还未完工。张某要求装饰公司赔偿误工损失、返工处理电视墙的装修,并确定具体交工日期。

经该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装饰公司因在给张先生装修时又接了两处装修工程,遂延误了工期。经协商,装修公司承诺10日内完工,并将张先生家的电视墙免费做返工处理,违约金按双方合同约定赔付(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50元),延误56天共计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