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印发

01.02.2016  17:24
          按照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追责不要姑息迁就”的要求,酒泉市委、市政府依据新《安全生产法》,以及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正式印发了《酒泉市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实施细则(试行)》。

      《细则》共5章21条,明确市、县市区、行业(系统)出现下列情形十种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县市区、行业(系统)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县市区在半年内连续发生2起生产安全事故(不含道路交通事故)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对上级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者非法生产,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以上道路交通较大事故的;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辖区或者业务管理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影响的;未建立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或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

      《细则》明确出现下列九种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相关党委、政府党组、部门党委(党组)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重大问题不及时协调解决,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对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工作部署执行不力的;作出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或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予以审批、许可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或者管理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监督整改的;对辖区或者业务管理范围内“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逾期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工作措施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未建立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或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其他情形。明确对市、县市区、行业(系统)问责包括:约谈、挂牌督办、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一票否决。对党政干部的问责包括以下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责令公开道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其他问责方式合并使用。

      《细则》明确安全生产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评选各类表彰奖励的资格,县(市、区)党委、政府,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细则》还就适用范围、问责原则、程序等逐一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