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积极部署春耕化肥供应工作

18.03.2016  18:57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6〕486号),要求各地、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主动作为,从稳定化肥生产、加强运输保障、确保国内供应、强化市场治理、提高服务水平和加强组织协调等六个方面积极用力,切实保障春耕期间化肥充足供应和价格基本平稳。

通知》称,当前化肥行业产能相对过剩,市场供应总体上是有保障的。但近期化肥市场持续低迷,为降低经营风险,部分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库存下降较多,局部地区春耕用肥供应面临一定压力。随着2016年春耕用肥旺季的临近,做好化肥市场供应工作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要着力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稳定化肥生产。 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企业要认真履行已经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保障化肥生产企业的用气需求;对承担冬季调峰责任的化肥企业实行可中断气价政策。以煤为原料的化肥生产企业,要利用当前煤炭价格较低的有利条件,提高开工率,保障货源供应。电网企业要全力保证化肥生产企业的用电需要。 二是加强运输保障。 要高度重视加强春耕期间化肥铁路调运工作。行业协会要加强与经济运行调节、铁路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反映化肥运输需求信息。铁路部门要妥善组织安排运力,优先保障华北、内蒙等氮肥主产地,青海、新疆等钾肥主产地以及西南地区磷肥运输需要。同时,对化肥生产所需的煤炭、磷矿石等原材料运输给予积极支持。加强港口与铁路、公路的运输衔接,确保到港化肥及时疏运。 三是确保国内供应。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在储备期间,要严格按照淡储管理办法和储备协议的要求足量储备;在储备期结束、春耕用肥旺季到来后,及时动销,优先保障国内市场供应。淡季商业储备化肥不得用于出口。用于出口的,不得享受利息补贴等优惠政策。 四是强化市场治理。 要加强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变事后打假为事前防假,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巡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切实保障农业用肥质量,维护农民权益。 五是提高服务水平。 要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围绕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积极支持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建立现代流通网络,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创新服务模式。加强信息技术在农资流通领域中的应用,促进互联网和农资流通业融合发展。提高农资流通的标准化程度,鼓励建立农资质量可追溯体系。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倡导使用环保、高效的新型肥料。 六是加强组织协调。 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提高认识,要及时协调解决化肥市场供应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推动行业规范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市场调研,做好春耕期间化肥市场供求和价格形势的监测、预测和预警。

下一步,我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通知》精神,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及时转发国家通知,协调指导各地积极做好春耕化肥供应工作,力保化肥供应货足、价稳、质优,有效满足全省农业生产需要。

附件: 关于做好2016年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