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部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政策解读)

17.08.2022  18:46

  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首次纳入生育支持措施,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换挡提速,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生育保险提标扩面迈出新步伐……这一系列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将惠及亿万人民群众。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推出20项具体措施落实生育支持政策,切实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意见》要求深入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持续优化服务供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社会氛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生育是家庭大事,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生育政策是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如何纾缓生育、养育和教育过程的痛点?如何破解“不敢生、不想生”的难题?如何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社会氛围?记者采访了部分专家学者。

   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意见》提出,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包括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例如,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原新认为,《意见》聚焦“一少一中一老”,在贯穿生命全周期的婚嫁、生育、养育、教育和养老的全程综合施策,通过构建经济激励、优质服务、时间支持、精神鼓励等多维支持体系,构筑财政、税收、教育、保险、住房、就业、休假等多领域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多措并举,精准发力,尽力解决生育群体的急难愁盼问题,系统性地帮助家庭树立生育信心,以期促进实现适度生育率水平。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宋健认为,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需着眼于整体解决人口结构难题,从生命全过程、家庭全周期、社会全要素视角一体化推进。从生命全过程视角来看,要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从家庭全周期视角来看,要倡导积极婚育观念,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构建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从社会全要素视角来看,要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强化基层人口管理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意见》提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包括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降低托育机构经营成本、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例如,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科学布局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落实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茅倬彦认为,从我国家庭情况来看,家庭功能削弱导致传统的家庭抚育方式逐渐力不从心,“没有人照顾孩子”成为群众普遍反映的突出困难之一。因此,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成为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基础工程。《意见》以满足婴幼儿家长需求为导向,从供给侧改革的“增量”“降价”和“提质”核心领域精准发力,加快推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这一系列有力举措将减轻家庭养育的时间成本和经济压力,缓解群众生育养育焦虑,进一步释放生育政策红利,积极促进性别平等和女性就业。

   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

  《意见》提出,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包括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例如,要结合实际完善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明确相关各方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假期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袁涛认为,《意见》将生育保险作为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对生育社会保险制度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有利于推动更多的灵活就业、未就业妇女以及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推动发挥生育保险对支持适度生育的基础性、长期性制度保障功能。

   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

  《意见》提出,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包括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等;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包括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加强生理卫生等健康教育。

  中山大学教授侯佳伟认为,安居乐业,住房于人是生存生活之根本。生育子女比不生育子女的家庭对住房的要求更高,生育多子女家庭对住房条件的改善更为迫切。《意见》推动住房公积金帮助多子女家庭租赁或购买房屋,是进一步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体现。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王茜认为,《意见》提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支出房租提取公积金,有条件的城市对多子女家庭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在保障型、租赁型和公租房配置中照顾多子女家庭,努力减轻生育家庭的负担,对于促进生育潜能的释放有着积极的影响。

   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意见》提出,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包括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包括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例如,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查处侵权行为。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杨胜慧认为,在工作场所推动落实家庭友好政策措施,有助于父母照料婴幼儿,减轻父母育儿压力。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有利于推动用人单位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从而提升企业效益、促进企业发展。从社会层面看,在工作场所实施家庭友好政策也是对社会成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投入,这些投入都会取得丰厚的回报。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学系主任杨凡认为,较高的生育养育成本,是目前影响家庭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之一。伴随着育儿方式从“粗放型”到“精细化”的转变,我国家庭生育行为经历了从“想生而不能生”到“能生而不想生”的转变。因此,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成本,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对于增进家庭福祉、提高生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责编:周婉婷、焦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