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地税部门停止向营改增纳税人发放发票

26.04.2016  21:55

者从国税部门获悉:5月1日起,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4月30号前,请营改增纳税人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自5月1号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营改增纳税人发放发票。营改增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到今年6月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