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登门拜访电死屋主劫财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这是一起入室抢劫案,相熟之人拿着好酒美食登门拜访,名义上“好好喝一场”,实则图谋不轨。当屋主酒醉后,拜访者拿出电线,反复通电将屋主人电死劫财。近日,省高院对外公布该案终审裁定,对这个犯案时刚满18岁的劫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情
玉米卖了几千元谁料招来杀身祸
被告人陈昭出生于1993年,与被害人李某乙系同村村民并相邻居住。2011年4月15日,陈昭得知李某乙出售了自家玉米,有四五千元现金,遂产生了用白酒灌醉李某乙、将其电死、劫取李家钱财的想法。当晚10时许,陈昭在合水县城西华池街一超市内,购买了一瓶“西凤”牌白酒、两袋锅巴、两袋花生米和一袋泡椒凤爪,拿回家中藏匿。同年4月17日晚8时30分许,陈昭得知当日李某乙家中只有李某乙一人时,便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电线、铝线和白酒等物来到李某乙家,将电线和铝线藏在李家门外的厕所内,拿着白酒和食物叫开李某乙的大门,随李一起进入其所住的中间窑洞内,二人开始喝酒。
在喝酒过程中,陈昭有意识地把自己吸完的烟蒂和吃完的食品包装袋放入其提来的酒盒内。喝了约一个多小时后,陈昭见李某乙已醉,便将剩余的酒、食品包装盒及喝酒用的纸杯从李家带出来,丢进沟渠后回家。
次日凌晨1时许,陈昭携带自家矿灯再次来到李某乙家,从厕所拿上其事先放好的电线和铝线,进到李某乙睡觉的窑洞内,确认李醉酒熟睡后,来到东侧窑内,拉下电源闸刀切断电源。再到中间窑洞内,用矿灯照明,准备将铝线一端缠在李某乙的手腕上。因铝线长度不够,他便换用电线。陈昭将电线的线头绝缘胶皮剥开,把铜丝拧紧,分别缠在李某乙的双手手腕上,将插头插入窑内桌子上的电源插板后,又到东侧窑内将闸刀闭合接通电源,反复通电电击。确认李某乙已死亡后,他切断电源,取下缠在李手腕上的电线,用剪刀剪断带有皮肤组织的铜丝。在李某乙家中寻找财物未果后,他将炕上的一部白色直板手机和一部蓝色直板手机装在衣兜内,拿上电线等物离开现场。回家途中,陈昭将铝线扔到路边的沟里,将两部手机藏在一废弃窑洞的老鼠洞内,并用砖块堵住洞口。回家后,将带有插头的电线藏在自家院内东侧堆放的杂物中。2011年4月23日,陈昭被刑事拘留。
终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庆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昭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论罪应依法判处死刑。但由于被告人作案时刚满18周岁,并且在法庭审理时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陈昭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对被告人陈昭限制减刑;三、由被告人陈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经济损失50000元。
宣判后,死者家属上诉提出:被告人作案时已满18周岁,应负完全刑事责任,且认罪态度恶劣,没有对上诉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原判量刑过轻,请求改判被告人死刑。请求二审法院重新确认民事赔偿额,依法改判被告人赔偿上诉人全部损失。
省高院在二审中指出,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能就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提出上诉,上诉人就刑事部分所提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意见不属于其上诉范围,故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原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判赔数额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