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恒甫斥"北大淫棍多"一审败诉 律师称考虑上诉
昨天,轰动一时的邹恒甫斥“北大淫棍太多”一事,暂时画上一个句号。昨天,海淀法院对北大及梦桃源餐厅诉邹恒甫侵权案作出宣判,判决邹恒甫在微博首页连续7天向北大及梦桃源餐厅道歉。邹本人并未出现在庭审中,其律师表示将考虑上诉。
判决
邹恒甫一审败诉律师称考虑上诉
昨天,邹恒甫并未出现在庭审中,邹的律师称,邹曾20多次去梦桃源餐厅,微博中的言论都是亲眼所见、亲耳所听。另外,其曾收到多名知情人反映材料,举报北大个别教授生活腐败,发微博批评是善意,不是满足公众好奇心公开这些材料。邹恒甫认为自己批评的是北大个别教授有问题,如果侵犯名誉权,也应由个别教授起诉,北大不是适格原告,无权起诉。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邹恒甫先后发14条微博,指梦桃源女服务员与北大院长、系主任、教授有不正当关系行为,指梦桃源违法开具发票、涉嫌走后门进入北大经营等情况,且在庭审中未就该案提交任何证据。判决邹恒甫微博向两单位公开道歉,删除侵权微博。另外,赔偿梦桃源餐厅所主张的2200元公证费和100元公证书装订费的经济损失。
宣判后,邹的律师称对该结果已有预想,将考虑上诉。
焦点
1.北京大学是否可做该案适格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社会对某大学教师群体师德品行的正当评价亦构成该大学良好名誉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名誉利益直接相关。因此,对北大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名誉利益的侵害,同样构成对北京大学名誉利益的侵害。
北京大学系事业单位法人,具有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是案件的适格原告。对于梦桃源公司,法院认为,邹恒甫的系列言论涉及到对梦桃源公司人、财、物等基本要素的陈述及评价,与此案名誉权侵权之诉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应当是此案适格的原告。
2.邹的涉案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在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中,邹恒甫利用微博,发表针对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的诽谤、侮辱言论,使公众对北京大学产生一定误解,造成北京大学就此事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
法院还认为,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对不当言论造成的侵害积极减损是一个“诚信谨慎之人”对发表微博言论的一般注意义务,邹恒甫未尽这一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并且利用曾经系北京大学教授的身份,使其言论容易产生“内部人爆料”的效应,更加容易误导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