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将道路交通安全考核纳入综治工作考评范围

21.03.2016  14:08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日前印发《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明确规定对考核结果达到优秀、良好的,由省交委会在全省通报表扬,考核不合格的通报批评。考核结果作为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交通安全考核、市(州)综治工作(平安建设)和安全生产(道路交通)考核的依据。
  《考核办法》同时规定,交通安全工作任务不落实,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事故多发的市(州)、县(市、区)由上一级交委会会同安委会进行通报、警示、约谈。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年内市(州)辖区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较大事故,或者县(市、区)辖区发生3起以上较大事故死亡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市(州)政府应当于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州)辖区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较大事故的,或者县(市、区)辖区发生3起以上较大事故死亡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考核结果降低一个等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州),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