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对交通违法举报人奖励100元至1000元

30.09.2014  11:51

   中国甘肃网9月30日讯  据甘肃法制报报道(记者 蒋宜斌 韩毅鹏)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道路运输企业、客运车辆、校车及危险货物运输等提出了严格要求。根据《通告》要求,对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违法记满12分,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一律列入“黑名单”,责令运输企业予以解聘。

   800公里以上客运车辆要风险评估

  从2014年8月13日起已经不再审批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线路和卧铺客车。对现有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和车辆逐条逐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准许继续运营,不符合的立即进行停运整改,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恢复运营。对道路运输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客运车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经营资质。

  严禁营运客车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运行,凡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客运车辆一律停运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吊销道路运输证。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制度,凡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客运车辆一律停运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吊销道路运输证。

   严格旅游客运车辆管理

  对一年内有3次以上违规行为的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暂停包车客运标志牌审核发放工作,待整改结束后,再恢复发放;对于3个月内3次以上违反有关规定的车辆以及长期在异地违规运营的省际包车,一律停止发放包车客运标志牌,责令停运整改,直至吊销经营范围。

  所有在用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必须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从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罐车,一律不予年审,并注销道路运输证。严格落实危化品运输车辆零时至5时在高速公路和国道上禁止通行的规定。

  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无从业资格证、无押运员证运输危化品的,依法处罚,责令运输企业予以解聘。对校车驾驶人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一律取消校车驾驶资格。

   严格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通告》明确,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道路运输安全条件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停业整顿后符合道路运输安全条件的,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

   鼓励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通告》明确,对记满12分的大中型客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人名单,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对机动车累计有20个以上未处理的违法信息,或者违法信息记录的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后必须在1个月内接受处理,否则不允许上道路行驶。

  《通告》同时鼓励交通参与者通过书信、电话、微信、上门等各种方式,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即可兑现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此外,《通告》还要求,农村群众出行要乘坐具备资质的农村客运车辆,严禁乘坐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超员车辆。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违法载人和面包车违法超员载人、非法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