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完成的单位将影响职工提取或贷款

17.04.2015  03:58

    兰州晚报讯(记者赵文瑞)日前,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省属、中央在兰各单位下发通知,将对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进行规范。通知要求各单位须在工资发放当月,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逾期未完成的单位,将会影响本单位职工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等业务,由此产生的后果,须由缴存单位自行负责;若缴存单位有特殊情况无法当月完成缴存的,可书面申报至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

    记者了解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九条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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