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14.10.2014  20:01

 风景名胜资源是国家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国务院于2006年9月颁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我省贯彻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逐步把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为了规范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我厅于2010年起着手起草工作,做了大量前期调研,2012年形成初稿。2013年邀请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征求了各市、州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3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同时,借鉴外省的经验,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对一些重点热点及有争议的问题,如管理体制、景区的管理制度、特许经营等进行了专题研究。今年上半年,又连续四次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逐条研究修改,形成送审稿。并于2014年7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省人大审议。

2014年7月28日和9月23日,经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次、十一次会议两次审议,于9月26日顺利获得表决通过,《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颁布,为我省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解决我省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中亟需解决和规范的问题,促进风景名胜区健康发展,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理顺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创新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制度,拓宽投融资渠道,切实保护好风景名胜资源,提供了法律保障。(厅城市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