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

10.10.2017  00:56

9月28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于1992年10月31日甘肃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7日甘肃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原条例施行以来,为促进我省技术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当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过程中,技术交易发展和创新政策都发生了重要变化,原条例与新出台的科技法规政策有些不相适应。目前,我省技术市场创新主体参与度不高、科研成果与市场脱节等问题比较突出。技术市场作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纽带和桥梁,需要以更新更完善的政策环境来保证其在推动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等方面发挥作用。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对我省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部署和要求。
新修订的《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以解决我省技术市场管理实际问题和贯彻保障上位法的具体落实措施为重点,采取条款式,共计20条。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在技术市场监督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交易信息发布和技术市场统计工作;负责技术市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中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条例中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服务工作。

二是明确了技术合同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自愿原则,技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进行认定登记。同时明确:“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有权享受国家及本省相关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和技术市场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全省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条例规定:“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可以从所取得的技术交易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奖励该项技术直接完成人员。奖励和报酬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三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拓技术市场方面的职能。为进一步完善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大学和科研机构为源头、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为纽带、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市场,培育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鼓励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同时,为通过开拓农村技术市场,聚集科技创新资源,使先进技术不断流向生产领域,实现农业技术转移与科技扶贫工作对接,体现甘肃地方特色。条例还规定:“鼓励开拓农村技术市场,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向边远、贫困地区转移转化”。

四是明确了鼓励新办各类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发挥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在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的服务于企业和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经纪人等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技术交易机构与服务体系的互联互通。条例明确:“鼓励兴办各类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或者登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条例还对交易原则、交易范围及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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