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社厅下发通知 推进企事业单位职称自主评审工作
中国兰州网2月8日消息 甘肃省人社厅日前下发《关于推进企事业单位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省直医院、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等3类单位适用职称自主评审,全国统一考试或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等4类专业(单位)不实行或暂不实行职称自主评审。
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
《通知》指出,职称自主评审的总体思路是: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放管服”关系,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稳步推进,成熟一个、下放一个、施行一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用职称自主评审的系列(专业)和层级:本单位主系列(专业)高(含正高)、中、初级通过相应层级评委会评审方式或单位考核认定职称的。
三类单位适用职称自主评审
1.省直医院、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其中,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2.省直单位评审同一系列(专业)职称,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开展自主评审的。3.市直单位符合条件需要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由市人社局会同单位主管部门书面报省人社厅核准同意。
四类专业(单位)不实行或暂不实行职称自主评审
1.全国统一考试或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不实行。2.本单位辅系列(专业)暂不实行。3.按专业评审的单位,虽符合设置副高级评委会条件,但不符合设置正高级评委会条件的,暂不实行(高校除外)。4.自主评审权暂不下放到具备评审条件的本单位下级机构。
职称自主评审必须同时符合三条件
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保障有力。有相对固定的评委会工作机构。有开展职称工作的经费保障。2.制度健全。主要包括评委会评审规则、评审标准(包括品德评价办法)、答辩办法及工作规则、前后公示办法、诚信责任承诺办法、失信惩戒办法、评委会工作机构运行规则、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评审监督制度和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等。3.符合设置评委会的人数条件。按系列设置高级评委会,本系列或相近专业的在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100人左右,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40人左右;按专业设置高级评委会,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高级职称人数要求可适当放宽。
职业道德评价原则上由单位党组织负责
职称自主评审的内容包括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建立评审专家库、自主组建评审机构和自主开展评审。
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评审标准要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职业道德评价原则上由单位党组织负责。评审标准应不低于国家和省上的基本要求。
自主建立评审专家库: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要制定评审专家遴选办法,建立评审专家库,成员可在省内外同行在职专家中遴选,人数一般在30人以上。根据需要,可分别建立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和中级职称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中50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不少于30%。
自主组建评审机构: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19人(按专业设置高级评委会的单位,人数要求适当降低),除特殊情况外,评委会成员必须由在职专家组成,其中外聘专家不少于20%。
人才流动时职称资格是否互认由用人单位确定
为稳定和鼓励全省现有人才干事创业,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实行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之间流动时,凡从事专业基本一致的,尽可能职称资格互认,是否互认由用人单位确定;从事专业不一致的,在新岗位工作至少1年后,按新单位评审标准重新评审。自主评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未实行职称自主评审的其他单位,按新单位评审标准重新评审。
高职院校和民办高校争取从今年开始联合自主评审
西北师范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甘肃农业大学、兰州财经大学、甘肃中医药大学、甘肃政法学院在2017年进行自主评审。其他本科院校、成人高校从2018年开始自主评审。高职院校、民办高校要按“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的要求,积极准备、创造条件,争取从2018年开始进行联合自主评审;联合自主评审要协商确定牵头单位,联合负责制定评审标准、评审办法、评审报备等工作;评审教授职称有困难的可以自主委托其他高校代评,力争开展副教授及以下层级的自主评审。(记者 赵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