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严禁在公众聚集场所销售烟花爆竹

11.01.2016  11:44

  ◆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禁止销售拉炮、擦炮、摔炮、“白皮”及无规则飞行的烟花爆竹产品

  ◆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列入管制的原材料◆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在购物广场、批发市场、娱乐场所、学校、宾馆、城乡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销售烟花爆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举办焰火晚会

  1月10日,记者从市安委办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市公安、交通委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指出,严禁在公众聚集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禁止销售拉炮、擦炮、摔炮、“白皮”及无规则飞行的烟花爆竹产品,对非法生产、储存、邮寄等违法行为提供线索的市民予以奖励。

  《通告》明确,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列入管制的原材料(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高氯酸钾、铝镁合金粉、铝粉、硫磺等)。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严禁在购物广场、批发市场、娱乐场所、学校、宾馆、城乡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销售烟花爆竹。

  《通告》提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经营单位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禁止销售拉炮、擦炮、摔炮、“白皮”及无规则飞行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销售给个人或非专业燃放单位单只装黑火药2.0g以上、其它药剂0.5g以上、外形尺寸超过70mm直径10mm以上的大爆竹;禁止销售给个人或非专业燃放单位单只装药40g以上的烟花和C级单筒含药量25g以上的组合烟花;禁止销售给个人或非专业燃放单位20g以上的小礼花。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同时,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举办焰火晚会。凡举行焰火晚会的单位和个人,事先必须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申领《焰火燃放许可证》。

  另据了解,兰州市公安局召开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会议,通报总结去年的工作,并对今年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2015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要求,我市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共收缴烟花爆竹1923件,查处行政案件57起,有力地打击了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了一批安全隐患,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

  兰州市森林公安局针对气温回暖、天干物燥,森林防火形势严峻的实际,开展了收缴“孔明灯”专项行动,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对市民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

  近段时间,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安宁派出所出动警力37人次、安宁区生态建设管理局抽调8名工作人员对辖区金牛街、桃海市场、各大院校等销售、燃放“孔明灯”人员较为密集地加大了巡查力度。此次专项行动,共查获、收缴未燃放纸质“孔明灯”264盏,并对“孔明灯”持有者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积极倡导广大市民多一些责任,少一些火灾隐患,为建设生态甘肃、美丽兰州多作出一份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