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狱外者”重新收监乃法律正本清源

14.01.2015  12:46

  广东收监138人,山东收监66人,成都收监28人……权威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超过800名因违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而“逍遥狱外”者被重新收监。(见1月13日《新闻晨报》)这说明,最高检于去年3月20日在全国检察机关启动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暨治理“高墙内的腐败”,取得了明显成效。

  据媒体总结披露,“逍遥狱外”暨享受“高墙特权”主要是三类人员:一类是“有权人”难脱隐身衣。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经批准保外就医1年,后连续7年续保;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当日从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医”。第二类是“有钱人”金钱开道。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服刑期间,广东省监狱、看守所有关人员收受张海亲友贿赂,利用职务便利为他在转监、虚假立功、减刑等方面提供帮助,致使其两次被裁定减刑共计4年1个月28天,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后潜逃国外。第三类是“内部人”高墙内开启“绿色通道”。辽宁省营口监狱原副监狱长李某等3人利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务便利受贿。

  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原本是司法中的人性化政策,但在“权力寻租”的诱惑下,演变成了特权之人逍遥法外的通道,其带来的后果和影响是恶劣的。首先,影响法律的权威性。本来,犯罪分子被判刑后需要收监服刑,这是他们必须为自己犯罪行为付出的应有代价。通过金钱贿赂和作假,让犯罪分子免受牢狱之灾,就使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其次,让社会公平正义很受伤。特别是让那些因加害于他人而犯罪的服刑人员。一旦逃避法律制裁,对被害人是极为不公的,这无异于在他们滴血的伤口上再撒一把盐。此外,使司法机关的形象受到损害。本来,在人们的心目中,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是铁面无私、执法如山的。“高墙内的腐败”,则给司法机关抹了黑,使司法机关威信大大降低。

  发生“高墙内的腐败”,暴露了许多制度上的漏洞。要改变这一状况,关键需要扎紧制度的笼子。法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共同守护。而通过扎紧制度的笼子,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是加强司法活动监督的题中之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暨治理“高墙内的腐败”取得的初步成效,无疑让人们增强了信心,看到了希望。文/侯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