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故意拖延

12.05.2016  11:39
   

近日,酒泉市肃州区工商局对某商场处以3000元的罚款,同时要求商场退还消费者货款及运费4999元,并赔偿其交通费、误工费500元。

消费者何某在某商场订购了一台冰箱,并付清货款及运费4999元。冰箱送到家中后,因存在质量问题,他要求退货,商家同意退货,但须到商场办理退款。消费者多次到商场办理退款,都被商场以各种理由推脱。

区局执法人员依照《消法》的相关规定,确认商家的行为属于故意拖延消费者的退款要求,并且拖延的次数达到3次以上。商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履行了处罚决定,向消费者道歉,并承诺以后不会发生此类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