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回应现实
会后发布的公报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相比三中全会公报提出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四中全会公报在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权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进行“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针对这一全新表述,两位专家向人民网记者表示,这不仅是对于“法治高于人治”这一核心观念的强化体现,也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田禾说,这一表述的含义是“让权力的归权力,不能干预司法”。
“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权力,都有各自的界限。党的领导权表现为党的意志能够体现为法律,但这是原则上的指导,并不能对具体司法行为直接干预。同样,政府的行政权力也是不能直接干预司法的。但现实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田禾表示,公报的表述明确了这不是一个“虚问题”,而要进行实质上的规范,违法就有责任追究,从制度建设而言很有意义。
“一个表述出来,还需要进一步的解读,需要配套跟进,需要制度上的细则,需要有专门的人来做这件事,使表述落到实处。”田禾表示,对接下来的相关制度规定拭目以待。
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认为,这一表述更加坚定明确地彰显了“法治高于人治”的理念。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一种典型的‘人治’行为,即以个人意志干预法律程序,公报的表述将这种做法彻底否定,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价值,也就是树立法的权威,反对个人意志。”王旭说,这个表述不仅是理念的彰显,也有具体制度操作的设计,这是很大的一个亮点。
他认为,法治的核心就是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不管什么案件都要按照既定规则和程序来办。公报提出的“记录”、“通报”到“追责”,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追责线索,使得理念能更好落地,更具有可操作性。未来应当使法治程序化、规范化的建设站在更高起点,从理念和技术上都体现法律制度规范化的积极意义。据人民网